在面临保险公司对于索赔事项予以拒赔之时,投保人可采取如下正当合法的途径进行处理:
首先,建议双方开展积极有效的协商工作,旨在寻找解决争端并达成公正合理的赔偿方案;
其次,投保人可以向保险公司所在地区的仲裁机构提交仲裁申请,由仲裁机构依据相关规定对纠纷进行裁决,其裁定结果具备直接且不容置疑的强制执行效力;
最后,若协商及仲裁均未能圆满地解决问题,投保方还可以选择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定保险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保险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公司理赔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据保险合同约定或者与保险公司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保险法对自杀事件有哪些规定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自杀行为被视为人身保险合同时所排除在外的给付责任范围之列。如某项人身保险合同约定以死亡为支付保险金的触发条件,那么在自该合同设立之日起算,历经2年期限后,若被保人因自杀身故,寿险公司将有义务依照条款进行合理赔偿;
然而在此之前即不满2周年的阶段发生同样情况,寿险公司将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法》第四十四条
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在遇到保险公司拒绝履行理赔义务的情况下,投保人有权利寻找并采取合规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首先,建议与保险公司进行充分且积极的沟通,以期达成一份公正、合适且合理的赔偿协议。如果经过努力谈判仍然未能解决问题,可以考虑提出仲裁申请,交由具有相应权威性的仲裁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裁定。最后,倘若仲裁机制也不能给出满意结果的话,仍旧保留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以便以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应得的赔偿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