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派出所能够以侵占罪立案吗
侵占罪并不适宜由派出所进行立案。这是由于侵占罪属于特定类型的犯罪,即必须由受害人亲自提出控告才能启动诉讼程序,因此公安机关通常并不会主动介入此类案件。在这种情况下,受害者需自行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以便对该类犯罪行为进行法律追究。侵占罪,是指行为人出于非法占有之目的,将原本应由自己保管的他人财产、遗忘物或埋藏物擅自据为己有,且涉案金额达到一定程度,经催讨后仍拒绝归还的违法行为。
至于“数额较大”的具体标准,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其上限为人民币10,000元;
然而,在某些地区,立案标准可能会有所降低,例如设定为人民币5,000元。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二、派出所能出据同一个人的证明吗
户籍管理部门有权开具关于同一个人拥有两个或以上姓名的证明文件。为了确定两个不同姓名是否指向同一人,只要能够提供证据表明其当事人曾经进行过姓氏名称变更登记手续,便可证明两者实际为同一自然人。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当事人可以向当地户口登记机关申办相应证明文件,或是前往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要求出具此项证明,以此来证实两个看似独立却实质指向同一个人的姓名身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六条
公民因私事离开常住地外出、暂住的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应当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延长时间或者办理迁移手续;既无理由延长时间又无迁移条件的,应当返回常住地。
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侵犯财产罪的刑事诉讼,通常情况下需由受侵害者亲自向人民检察院进行起诉并提交相关证据,公安部门并不直接介入此类案件(除非犯罪事实明显)。然而,对于受侵害的一方来说,他们有权在相关法律的框架范围内,前往被告人所在地的相应法庭,以提起刑事自诉的方式来维护自身权益。侵犯财产罪,是指未经合法授权,擅自占有他人的财物、遗失物或者被掩埋物品,且数额达到一定标准并且拒绝归还的行为。关于该罪行的具体认定标准,会因为地域差异而有所不同,但通常情况下,其最高限额设定在人民币十万元左右,部分地区则可能将此标准下调至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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