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寿保险赔不赔意外
人身保险与意外保险乃两种性质截然不同之保险产品,其赔付方法及涵盖范畴皆有差异之处。人身保险乃是一款专门针对被保险人于遭遇意外事故、罹患疾病乃至不幸离世等状况下,提供经济补偿之保险方案。通常情况下,人身保险会在被保险人身故或者依照合同约定年限期满之后,向受益人或是被保险人本尊支付一笔相应额度的理赔款项。
依据各类人身保险计划的具体差异,理赔款项的领取方式或为一次性付出,或可分为多个周期分期支付,亦或采取定期定额支付方式,最终均需依照保险合同条款予以明确。
至于意外保险,则主要针对因意外事故引发的身体损伤或身故情况进行理赔。若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间遭受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事故,导致身体受伤甚至直接离世,那么意外保险将根据合同协议向被保险人或其指定的受益人支付相应额度的理赔款项。理赔方式同样可能采用一次性支付,亦有可能依照合同约定定时定额支付。
《保险法》
第二十二条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
二、人寿保险怎么赔偿
1.报案环节(然而,请注意在寿险领域,绝大部分案件并不需报案这一步骤)。
2.保险公司对相关信息进行核实以及深入调查(需注意财产保险和寿险面临的具体情况在操作上可能存在差异)。
3.向保险公司递交完整详细的理赔材料。
4.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责任条款对理赔申请进行严谨审核,并根据实际情况计算出应支付的赔偿款项(针对数额较大的理赔案件以及存在疑问的理赔事件,还需进行进一步的核查工作)。
5.向申请人书面发送理赔通知书(包括支付或拒绝支付款项两个选项)。
6.完成处理程序,顺利结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五条
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投保人和保险人未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人身保险为客户在遭遇意外事故、疾病困扰以及不幸身故时,提供相应的经济援助,所涉赔偿金额依据合约的具体条款来确定并予以支付;相较之下,意外保险主要关注由于突发性意外事件而引发的身体伤害或死亡情况,其赔付方式可能采取一次偿还或定期定额注入的形式。尽管两者保险类型及其赔付方式不尽相同,但均体现了险种独特的性质和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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