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公司会因为家族史拒赔有起诉时效吗
1.针对非人寿保险类别的保险产品,无论具体业务为何,若此类保险的投保人或受益方恳请保险公司履行理赔责任或支付相应保额的保险金之际,他们所拥有的法定诉讼时效期限皆设定为两年。而这一时效期限的起始日应自他们获悉或应当知晓保险事故实际发生之日起开始计算。
2.然而,在涉及到人寿保险的特殊情形中,当被保险人或受益方向保险公司提出支付保险金的请求时,他们所享有的诉讼时效期限则与前述情形略有差异。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这类诉讼时效期限被设定为五年,同样是自他们获悉或应当知晓保险事故实际发生之日起开始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六条
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二、保险公司代为追偿能追回来吗
保险公司实施代为求偿策略能否顺利达成并非必然之事。代为求偿乃是指当第三方应当承担补偿义务时,保险公司先期提供相应的补偿金额,同时依法享有受害者提出赔偿请求之权利,继而向责任方进行追偿的过程。保险公司行使代位求偿之权益源于法律法规之明确规定,若追偿所得款项超出补偿额度,则超出部分将归属被保险人所有。然则,法律规范仅仅规定承担支付保险理赔金的主体具有代位求偿的权利,却并未强制规定责任方必须支付相关赔偿款项。因此,尽管保险公司所付之赔偿款可能无法全额收回,但这并不标志着代位求偿必定无法成功实现。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四条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
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但是债务人和第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非人寿保险业务中所涉及的法律诉讼时效规定为两年,此期限自投保人或者是受益方向相关方了解到保险事件存在,或者应当知晓该事件之日开始计算。然而,对于人寿保险而言,具有特殊性,它所适用的诉讼时效规定为五年,并且起始日期也同样是从投保人或者受益方向相关方了解到保险事件存在,或者应当知晓该事件之日开始计算。尽管这两种类型的保险在诉讼时效方面存在差异,但是它们都是以事故被了解的时间节点作为计算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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