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相关法规,保险公司对于拒绝理赔事项的诉讼时效期通常设定为两年。此期限自保险公司获知或应当获知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开始计算。对于人身寿险领域,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保险公司提出保险金给付请求的诉讼时效则定格在五年,同样从他们知晓或应当知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算起。
若保险事故发生之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通过伪造、篡改相关证明文件、资料或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夸大损失程度,那么保险公司将不对其虚报的部分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存在上述第三款所述行为之一,导致保险公司支付了保险金或产生了相关费用,那么他们应退还或赔偿这些款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外,不退还保险费。
二、保险理赔先走强险吗
当遭遇车祸并触发损害时,您有责任首先使用交强险来保障权益。在道路交通意外发生之后,法律规定必须优先以交强险作为赔偿依据,若交强险无法满足赔偿请求,那么商业险才会根据交警的裁定,按照实际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义务。
交强险,是指保险公司针对被保险机动车辆所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而给受害者带来的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按照责任额度进行强制性赔付的责任保险。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之规定,保险公司在处理关于理赔申请被拒决的纠纷时,其提起诉讼的期限通常设定为两年,该期限从当事人获悉或者应当获悉保险事故发生之日开始计算。然而,针对人身寿险方面的问题,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的时效则延长至五年,同样以当事人知晓或者应当知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作为起算点。这些明确的时效规定旨在确保保险公司及保险受益人双方的合法权益得以在恰当的时间内获得有效的保护与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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