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事故保险公司不赔
1.若意外涉及碰撞至自家成员,本项责任免除。
2.若所投之险种规定的检验期限未满或未能成功通过检验而导致出现意外,由此产生的损失将不予赔偿。
3.若在车辆维修过程中发生意外,由此产生的损失同样不予赔偿。
4.对于新购车辆尚未完成注册登记、未取得临时号牌或临时号牌已过有效期的情况下引发的意外,本项责任免除。
6.若在驾驶证遗失、损坏或更换期间驾驶机动车辆引发意外,本项责任免除。
7.若在收费停车场内发生车辆丢失事件,本项责任免除。
8.若事故发生后超过48小时仍未通知保险公司,则可能面临此项责任免除。
9.对于车辆新增设备遭受的损害,本项责任免除。
10.若在缴纳保费之前发生保险事故,本项责任免除。
《保险法》第二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二、哪些事故算交通事故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体系中,对于常见的道路交通事故予以了详尽的分类及定义。通常情况下,主要包含以下四种类别:
第一类是指对一至两名人员构成轻微伤害,或者仅对价值低于一千元人民币的物品造成的损害,而这些损伤以非机动车辆为肇事主体,且车辆受损价值不超过两千元人民币的轻度事故;
第二类是指对一至两名人员构成重度伤害,同时对三名或以上人员构成轻度伤害,或者仅对价值处于三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物品造成的损害,这类事故被称为一般事故;
第三类是指对一至两名人员构成致命伤害,同时对三名以上但小于十人的人员构成重度伤害,或者仅对价值处于三万元人民币以上但小于六万元人民币的物品造成的损害,这类事故被称为重大事故;
最后一类是指对三名或以上人员构成致命伤害,同时对十一名或以上人员构成重度伤害,或者对一名人员构成致命伤害,同时对八名或以上人员构成重度伤害,或者对两名人员构成致命伤害,同时对五名或以上人员构成重度伤害,或者仅对价值处于六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物品造成的损害,这类事故被称为特大事故。
《中华人民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在此中国保险公司所提供之保险条款中特意作出了特殊说明,一旦不幸遭遇突发事件导致意外碰撞事故发生,且事故中所涉及到的人员为保险人的直系宗亲或者同在家中的居民家属,那么,对于由于此类碰撞事件引起的所有责任及损失,本保险公司将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这一条文的制定目的在于明确保险责任的界限,以保证保险服务的公正性以及合理性。敬请广大投保人认真阅读并深入理解此项条款内容,以便在必要之时能够获得准确无误的保险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