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前几天到检察院取保候审
在中国,对取保候审申请的审批以及办理的具体时限并无全国性的统一规范。此项事务通常是根据调查机关对案件的实际情况来进行评估和决定的。一经决定实行取保候审,涉案人员或者其亲属、委托律师等相关方面即可立即着手办理相关手续。在实践操作过程中,有可能会要求申请人在收到书面通知之后迅速前往检察院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二、提前几天可以办理取保候审
在现行的刑事司法程序当中,针对取保候审的申办日期并未设立特别的预定时限要求。一般而言,只要涉案的犯罪嫌疑人员或者被告人处于羁押状态之中,其近亲属或者代理人就拥有随时提出取保候审申请的权利。
然而,申办是否能够成功,还需要根据案情的实际状况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所设定的条件进行综合评估判断。在法院、检察院甚至是公安机关等司法部门在审查案件的过程中,如果他们认为某位当事人具备取得取保候审资格的条件,例如其人身危害性较小且不至于对社会造成重大威胁,那么就有权决定批准启动这一救济途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在我国境内尚未确立全国范围内关于申请取保候审审批及办理相关事宜时限序列的一致性规定。关于此类案件审批程序的执行,依据之一乃是调查机构对于已掌握案件事实与证据的深入剖析和综合判断。一旦决定实施取保候审措施,涉案当事人或其近亲、委托律师等相关方即刻启动相关手续的办理工作。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部分地区可能会要求申请人在接到书面通知后尽快赴检察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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