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追加共同被告

最新修订 | 2024-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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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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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合同纠纷共同诉讼中,原被告可申请增设被告。法院将审查其是否符合共同诉讼条件,并据此决定。符合者,法院追加并通知各方;不符但符合起诉条件者,法院驳回并建议原告另诉。一审法庭辩论结束前是最佳增设时机。
如何追加共同被告

一、如何追加共同被告

合同纠纷的共同诉讼案件中,若原被告双方认为有必要增设被告作为案件参与者,那么他们均有权向法院提交相应的请求,以期获得司法支持。在此过程中,法院将依据法定标准对增设被告是否符合必要共同诉讼的必备条件进行严谨审查,针对不同状况作出相应处置决定。若是所增设的被告确实符合必要共同被告的相关规定,法院则应依法做出裁决予以追加,并且需及时通知其他所有当事人知晓。

然而,对于该追加被告不满足必要共同被告条件,但却符合起诉条件的特殊情况,法院应坚决驳回增设被告的申请,并明确告知原告可以另行提起诉讼解决问题。

此外,在一审程序的法庭辩论阶段结束之前,增设被告无疑是最为适宜的时间节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三条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理由成立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

二、如何追加公司实际控制人被执行人

当赋予某家企业的实际控制人以被执行人的身份时,必须符合下述其中一项特定情形:

1、该控制人直接或间接导致了该企业的全部或部分财产遭受贬值、丢失、破坏、损失或是无法完成清算的情况发生;

2、或者是在公司宣告解散之后,该控制人恶意地处理公司财产,从而对债权人造成了实质性的经济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在共同诉讼的合同纠纷案件中,原、被告可以请求法院追加新的被告。对于这种申请,法院将会进行深入的审查,以判断该申请是否满足共同诉讼的相关规定和条件,然后再依法做出相应的裁决。如果申请得到批准,那么法院将根据相关程序予以追加并向所有当事人发布正式通知;若申请未能通过,但符合提起诉讼的基本要求,法院也会依法驳回,同时建议原告另行发起诉讼。因此,在一审法庭辩论阶段结束之前,是提出增设被告申请的最佳时间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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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申请追加。人民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如果原告表示愿意追加被告,则让其出具书面的追加被告申请书,让被告撤回申请;如果原告表示反对追加被告,方可受理案件。但是在实践中会出现这样一类问题。所谓不告不理是指在受理阶段在民事诉讼中被告能否申请追加被告有两种不同的主张。一种观点认为被告有权申请追加被告,被告有权申请追加被告。另一种观点认为被告无权申请追加被告,在同一诉讼中一个主体即是被告又是原告。从民事基本原理来看。笔者认为对于此类问题,应当采用变通的方式来解决“被告能否申请追加被告”问题。被告申请追加被告后,征求原告意见。而被告是指被诉称侵犯原告的民事权益或者与原告发生民事权益争议,被人民传唤应诉的人。”谁,则被告不得再申请追加被告。如果该案是必要共同诉讼,在建议原告追加被告的情况下,原告仍然不追加被告的,笔者认为在民事诉讼中被告不得申请追加被告。若是允许被告申请追加被告混乱了原被告之间的概念。在民事诉讼中原告是指认为自己的民事权益或者受其管理支配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申请无理的,此时被告又成为了原告,身份上发生了重合。其理由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是不告不理,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有权选择自己诉讼的被告,既然原告没有或者追加某人为被告,那么被告也无权申请追加被告。至于依职权追加被告的问题,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不侵犯国家。其理由是我国《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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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追加被告必须符合必要共同诉讼的条件。  必要的共同被告是指对诉讼标的有共同的权利或义务关系、与原告有一定的利害关系的人。不具备该条件,不得追加为被告。如以个人合伙为被告的诉讼,全体合伙人为必要的共同被告;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产生经营活动的,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挂靠的集体企业互为必要的共同被告。对于非必要的共同诉讼,当事人申请追加的,不得允许。  
二、追加的被告必须明确。  法律规定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因此,在诉讼中追加被告也必须明确。被告明确
首先是指法律上承认其存在。法律上承认是指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经过了有关部门的登记,或法律规定不需要登记即承认的其他组织,自然人应当有户籍登记。法律上的存在是进行诉讼的必要前提。对于已终止或未经工商登记的法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应当以其行为人为诉讼主体。
其次,追加的被告要有确切的名称、住址等基本情况,能够送达诉讼文书。法律上的不存在与没有详细住址,或虽有详细住址但找不到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对法律上存在的当事人可以采取公告方式送达;但是否存在不能确定的,不可以公告送达,也就不能追加为被告。  
三、追加被告必须有相关证据。  为防止错误地追加被告,不论依职权还是因当事人申请追加被告,都应有基本证据证明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追加的被告是必要共同诉讼的被告,二是要证明被告的存在,并提供详细情况,不得只凭当事人的陈述或请求盲目追加。依职权追加被告前,必须根据卷宗材料进行审查,不符合条件的不得追加。当事人申请追加被告时,应当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及卷宗材料进行审查,如果不能证明上述两个问题的,还应当要求申请人继续提供证据,仍不能提供证据的,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7条规定,以申请无理而驳回。若帮到请采纳,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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