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追加共同被告
在合同纠纷的共同诉讼案件中,若原被告双方认为有必要增设被告作为案件参与者,那么他们均有权向法院提交相应的请求,以期获得司法支持。在此过程中,法院将依据法定标准对增设被告是否符合必要共同诉讼的必备条件进行严谨审查,针对不同状况作出相应处置决定。若是所增设的被告确实符合必要共同被告的相关规定,法院则应依法做出裁决予以追加,并且需及时通知其他所有当事人知晓。
然而,对于该追加被告不满足必要共同被告条件,但却符合起诉条件的特殊情况,法院应坚决驳回增设被告的申请,并明确告知原告可以另行提起诉讼解决问题。
此外,在一审程序的法庭辩论阶段结束之前,增设被告无疑是最为适宜的时间节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三条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理由成立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
当赋予某家企业的实际控制人以被执行人的身份时,必须符合下述其中一项特定情形:
1、该控制人直接或间接导致了该企业的全部或部分财产遭受贬值、丢失、破坏、损失或是无法完成清算的情况发生;
2、或者是在公司宣告解散之后,该控制人恶意地处理公司财产,从而对债权人造成了实质性的经济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在共同诉讼的合同纠纷案件中,原、被告可以请求法院追加新的被告。对于这种申请,法院将会进行深入的审查,以判断该申请是否满足共同诉讼的相关规定和条件,然后再依法做出相应的裁决。如果申请得到批准,那么法院将根据相关程序予以追加并向所有当事人发布正式通知;若申请未能通过,但符合提起诉讼的基本要求,法院也会依法驳回,同时建议原告另行发起诉讼。因此,在一审法庭辩论阶段结束之前,是提出增设被告申请的最佳时间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