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钱罪乃属于危害金融秩序稳定之一类犯罪范畴。所谓洗钱,乃是以各种宛如魔术般的手法,将通过犯罪或者其他非法活动所得的不义之财予以掩盖、隐瞒和转变,从而使得这些赃款在表面上看起来显得合法。而洗钱罪,即是指违反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相关法律规定,实施此类涉及洗钱行为的犯罪行为。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洗钱罪是否可以判缓刑
在符合法定条件的前提下,洗钱罪是可以被判决缓刑的。针对被判处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倘若其能够同时达到以下四项条件,即可被宣告缓刑,包括但不限于未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孕妇以及满七十五周岁的老年人:
(1)犯罪情节相对轻微;
(2)具有明显的悔过自新之意;
(4)宣告缓刑不会给其所在社区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
《刑法》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洗钱罪乃破坏金融秩序稳定之不法行为,其主要含义在于通过种种隐蔽手法,对从违法犯罪行为或其他不当途径获得之资金进行表面上的合法化处理。而洗钱罪则是指违反我国现行刑法规定,实施此类洗钱行为的严重犯罪行为。这类行为不仅试图掩饰非法所得的真实来源,更对金融体系的安全构成了极大威胁,因此必须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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