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贵重物品遗失算算盗窃罪吗
若贵重物品意外失踪,既非犯罪行为所致,通常仅在被偷窃或遗失等情形下,且财产价值达到法定金额标准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时,方可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进入刑事司法程序予以调查审理。此处所谓的“犯罪”实则指涉及盗窃罪的情况。依照刑法相关规定,盗窃罪是指个人以非法占有为动机,通过秘密手段窃取公共或私人财物,并且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此种行为、在他人住所内行窃、携带武器进行盗窃以及在公共场所扒窃等行为方式都属于盗窃罪的范畴。对于构成此类犯罪的罪犯,根据情节轻重,一般会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刑罚,同时还可能被判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贵重物品赔偿金是多少
依据相关法规的明确要求,凡在邮递过程中出现物品损害情况时,需依照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然而,在最高赔偿额度方面,则设定了上限,即不超过所收取资费总额的三倍。关于挂号信件的丢失、破损等问题,同样将按照所收取的资费金额,以三倍的标准进行赔偿。
然而,对于因所寄物品自身的自然属性或合理损耗,以及由于寄件人、收件人的过失而导致的损坏情况,我们将不予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四十七条
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
(一)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
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二)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
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
邮政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告示中和提供给用户的给据邮件单据上,以足以引起用户注意的方式载明前款规定。
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给据邮件损失,或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无权援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限制赔偿责任。
贵重物品如若在未经本人许可的情况下方离奇失踪,且这个消失并不是由犯罪活动所导致,那么就必须同时满足被他人盗窃或者遗失这两个条件,并且其价值必须达到人民币1000元以上,才能够启动刑事诉讼程序。而所谓的“盗窃罪”,则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秘密手段获取他人财产的行为。对于实施这种犯罪行为的人,他们可能会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以及相应的罚款等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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