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公司亲属相撞赔不赔
绝大部分的保险合同中,对于“家庭成员”的认定和定义主要是指法律意义上的直系亲属,也就是不在保险赔偿范围之内的情形,此举旨在尽可能规避道德风险的发生。以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为例,在此类险种下,无论对私家轿车还是个人承包的车辆,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害以及所有或代管财产的损失,均不属于保险赔偿范畴。换言之,在第三者责任保险中,需要将以下四类人群排除在外:即保险人和被保险人本身、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以及在本车发生事故时的驾驶员及其车内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保险公司代为追偿能追回来吗
保险公司实施代为求偿策略能否顺利达成并非必然之事。代为求偿乃是指当第三方应当承担补偿义务时,保险公司先期提供相应的补偿金额,同时依法享有受害者提出赔偿请求之权利,继而向责任方进行追偿的过程。保险公司行使代位求偿之权益源于法律法规之明确规定,若追偿所得款项超出补偿额度,则超出部分将归属被保险人所有。然则,法律规范仅仅规定承担支付保险理赔金的主体具有代位求偿的权利,却并未强制规定责任方必须支付相关赔偿款项。因此,尽管保险公司所付之赔偿款可能无法全额收回,但这并不标志着代位求偿必定无法成功实现。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四条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
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但是债务人和第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保险合同中,“家庭成员”通常会被明确定义为法定的直接血亲关系,此举旨在有效地防范和降低可能出现的道德风险。例如,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相关条款中,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驾驶员以及车内人员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并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之内。因此,上述四种类型的人员在保险赔偿方面均被明确排除在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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