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险合同履行的全过程中,当保险双方就保险责任的归属及赔偿金额的高低等问题产生争执时,必须采纳恰当且公正合理的解决途径。依照行业规范,针对保险业务领域中的各种争议,一般会选择协商与和解、仲裁以及司法诉讼三种渠道加以妥善处理。
1.协商与和解:自争议发生之日起,双方应当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坦诚相待地展开磋商,相互做出妥协,最终达成一份双方均能接受的和解协议。协商与和解通常包括自行和解以及第三方主持和解两种方式。自行和解即无第三方介入,由双方当事人直接进行沟通交流;
第三方主持和解则是由双方当事人之外的第三方居中调停,推动双方达成和解共识。
2.仲裁:仲裁是指在争议发生前或发生后,合同双方当事人通过签订书面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至双方共同认可的第三方进行裁决。仲裁员以裁判者的角色,而非调解员的身份,对双方的争议进行裁决。仲裁组织作为民间机构,以中立者或中间人的身份,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进行公正评判,因此并无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力,而对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权,则归属于人民法院。若仲裁裁决生效后,保险公司仍拒绝履行裁决义务,则可向保险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3.诉讼:诉讼乃是解决保险纠纷的一种手段,具体而言,就是人民法院依据法定诉讼程序,对保险纠纷进行全面审查,在查清事实、明确责任的基础之上,作出相应的判决或裁定。诉讼解决保险纠纷是人民法院的司法行为,其所作出的法律裁判具有国家强制力,当事人须严格遵守并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
起诉形式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二、保险理赔先走强险吗
当遭遇车祸并触发损害时,您有责任首先使用交强险来保障权益。在道路交通意外发生之后,法律规定必须优先以交强险作为赔偿依据,若交强险无法满足赔偿请求,那么商业险才会根据交警的裁定,按照实际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义务。
交强险,是指保险公司针对被保险机动车辆所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而给受害者带来的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按照责任额度进行强制性赔付的责任保险。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在执行保险保障协议的过程中,如果保险双方对责任归属以及理赔数额等关键环节产生异议,那么应该选择公正且合法的解决方式予以妥善处理。根据行业内的相关法规,针对保险领域所出现的各种纷争,主要有以下三种途径可以供当事人选择:首先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和解;其次是借助第三方的仲裁机构实现公平裁决;最后便是寻求法律的支持,通过司法诉讼来解决问题。协商和解的目的在于使双方都能接受并满意最终的结果;仲裁方式则更为专业化,能够迅速地解决争议;而司法诉讼则具有法律的强制性约束力,各方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慎重考虑并选择最为适宜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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