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金融领域的保险赔偿情形中,保险公司拒绝赔付的现象并不罕见。那么,为何保险公司会采取此种行为?实际上,这个问题的根源主要在于保险合同本身的订立和表述。一份完整的保险合同通常包含诸多免责条款,这些条款中或许存在部分无效条款。
然而,对于投保人而言,他们并没有绝对的权利来选择是否接受这些条款,而仅仅拥有相对的选择权。这是因为,几乎所有的保险公司都会在保险合同中设定相似的免责条款,而投保人在知晓这些条款的前提下签署合同,几乎已经成为了唯一的选择。因此,建议广大投保人在购买保险产品时,务必向保险公司详细了解保险合同中关于赔偿范围以及免责部分的具体规定和划分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三条
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五条
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二、保险拒赔后,诉讼时效是多长时间
1.对于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类型的保险,无论是何种保险业务,当该类保险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要求保险公司进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时,其所享有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限均为两年。这一时间起算的日期应从他们得知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实际发生的那一天开始计算。
2.然而,在涉及到人寿保险的情况下,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给付保险金的请求时,其所享有的诉讼时效期限则有所不同。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此类诉讼时效期限为五年,同样是从他们得知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实际发生的那一天开始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六条
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尽管保险拒赔并不罕见地出现在金融领域,其根本原因仍然是由于保险合同中所包含的免责条款所导致之结果。然而投保人并未被赋予绝对的选择权,因此他们有必要去充分理解那份保单中关于补偿范围及其免责条款的内容。当投保人决定购买某种保险产品之际,务必要极其仔细地研究、理解每一份合同的约定以及条款,以便尽可能降低可能面临的潜在风险和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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