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说我故意伤害不赔损失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4-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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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滨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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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当保险公司拒绝理赔时,被保险人有权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机构会依法并参考保险合同条款,进行深入、严谨的分析和裁定,以明确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及赔偿标准。通过仲裁,被保险人能够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确保保险合同得到有效执行。
保险公司说我故意伤害不赔损失怎么办

一、保险公司说我故意伤害不赔损失怎么办

在面临保险公司拒绝理赔的情况下,作为被保险方,您享有向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的合法权益。仲裁机构将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保险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深入且严谨的分析与裁定,以便明确判定是否存在应承担之赔偿责任及其适用的赔偿标准

保险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被保险人不同意保险人的理赔决定的,可以请求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仲裁申请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提出申请。”

二、保险公司代为追偿能追回来吗

保险公司实施代为求偿策略能否顺利达成并非必然之事。代为求偿乃是指当第三方应当承担补偿义务时,保险公司先期提供相应的补偿金额,同时依法享有受害者提出赔偿请求之权利,继而向责任方进行追偿的过程。保险公司行使代位求偿之权益源于法律法规之明确规定,若追偿所得款项超出补偿额度,则超出部分将归属被保险人所有。然则,法律规范仅仅规定承担支付保险理赔金的主体具有代位求偿的权利,却并未强制规定责任方必须支付相关赔偿款项。因此,尽管保险公司所付之赔偿款可能无法全额收回,但这并不标志着代位求偿必定无法成功实现。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四条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

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但是债务人和第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保险公司作出拒赔决定之际,作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享有向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之权利。仲裁机构将依据法律规定以及保险合同条款进行全面且精准核实与评定,以确定保险公司是否确实应当承担理赔责任及其相应的赔偿金额事宜。通过接受仲裁,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望切实保护自身权益不受侵害,同时确保保险合同能够得到严格遵照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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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民人身损害应赔偿哪些损失
[律师回复] 包括财产损失及精神损害两个部分。
人身损害赔偿的责任构成,是指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应当具备的条件。人身损害赔偿作为一种典型的侵权行为,其构成要件与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是相同的,通说认为是“三要件说”,即行为人承担责任必须具备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三个要件,缺一不可。
第一,要有损害事实的存在,这里所指的人身损害的事实包括加害行为和损害结果。
第二,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侵权行为中的因果关系指的是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客观联系,即特定的损害事实是行为人的行为必然引起的结果。只有当二者间存在因果关系时,行为人才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三,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这里所说的过错是指行为人对行为后果有过失或错误。只要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过错的大小并不影响民事责任的成立与否。行为人的行为只要具备了上述要件即构成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就必须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我国的人身损害赔偿的责任构成主要有以下几层含义:
1、人身权是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侵犯。对于侵犯人身权的行为要依据相关法律追究其侵权责任。
2、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以过错责任为主要归责方式。人身损害的赔偿一般以过错为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过错侵害他人人身权利的,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3、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以无过错责任为补充。在一些特殊的案件中,当事人即使没有过错,但按照法律规定也要承担责任。
财产损失可否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律师回复] 财产损害一般不能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但是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品因侵权行为永久灭失的,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一、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二、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三、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四、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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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国家赔偿吗
不赔偿;对于因自然灾害所造成的房屋损失,政府机关不负责任,如果有相关的政策,也是只能叫做补助而非赔偿;如果投保了,可以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若没投保,只能根据国家现行救灾政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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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失费的赔偿标准,精神损失损害赔偿标准怎么算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依据GB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4.8.6腹部损伤致:b. 脾切除;你说的伤者脾切除伤残程度已构成八级伤残。 二、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此外应在医疗机构申请伤害鉴定,此外医院出具的治疗证明都是对方应赔偿的依据。 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造成残疾的,还有残疾赔偿金,残疾用具费及精神抚慰金等;造成死亡的,还有死亡补偿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各赔偿项目应按实际情况确定,并一次性结算费用。 各项赔偿费用的标准是: 1.医疗费: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治疗必需的费用给付。 2.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 3.住院伙食补助费:按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4.护理费:伤者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5.残疾赔偿金:根据伤残等级,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城市或农村人均可支配性收入计算,自定残之日起赔偿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照五年计算。八级伤残,赔偿为30%×20年即六年。 6.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之前实际抚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对不满十八周岁的抚养到十八周岁,对无劳动能力的人,抚养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每增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7.交通费:按照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8.住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参加处理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比照上述规定计算,但不得超过三人。 三、至于精神损失赔偿,你可以参照以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2月26日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161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1〕7号) 第九条 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 (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 (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 (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 伤者脾切除八级伤残,伤者八年的伤残赔偿费如果已经赔偿,就已经包括精神损害赔偿,没有其它以外的精神赔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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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对精神损害赔偿计算 精神损害赔偿要注意什么
这个数额能否补偿受害人或其近亲属所受的精神损害,能否起到抚慰的作用。这个数额对于加害人来说能否直到制裁的作用,使其避免下次再犯。这个数额能否对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处的社会环境下的人有一般的警示作用1、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及继受问题。2、植物人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3、以责论处与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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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三年前参加了一个工程项目,如今因为涨大水合同的部分内容不能履行,所以我想问问知道的朋友合同损失减轻损害的原则是什么
[律师回复]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对合同关系的本质和规律进行集中抽象和反映、其效力贯穿于合同法始终的根本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平等原则)
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自愿原则)
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公平原则)
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序良俗原则和合同原则)
平等原则: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这决定了民法的根本原则是平等原则。
含义:
(1)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
(2)民事主体平等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3)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的平等保护;
(4)民事主体的民事责任平等。
自愿原则是指:自愿原则又称为意思自治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依照自己的理性判断,自主参与民事活动,管理自己的私人事务,不受国家权力和其他民事主体的非法干预。
公平原则:公平原则包含了等价有偿的意思,即在民事活动中,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当事人取得他人财产利益应向他方给付相应的对价。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应诚实可信,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
保护公序良俗原则是指:民事主体的行为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风俗,不得违反国家的公共秩序和社会的一般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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