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的工作人员,凭借其职务上所具有的便利条件,未经合法程序擅自将所在单位的财务据为己有,且涉案金额已然达到法律规定的定罪门槛的犯罪行为。在判定某一行为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时,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备对单位财物进行管理或经手的权力,其占有行为是否属于非法性质,以及涉案金额是否符合法定的量刑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是否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
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法律认定标准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实施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行为人必须具备将妇女儿童以出售为目的的主观意图,而且还需要有实际行动将这些人交给其他人或组织;
其次,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行为类型除了常见的拐骗、绑架、收买等行为外,还包含了接送、转运以及偷盗婴儿等多种行为方式。
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则可以概括为如下几点:首先,本罪所侵犯的法益是女性及儿童的人身自由权和人格尊严;而其犯罪施加的对象仅仅只能是妇女和儿童;其次,从客观方面来看,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行为表现形式主要包括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转运妇女、儿童,甚至是偷盗婴幼儿等行为;
再次,本罪的犯罪主体通常是一般的自然人;
最后,在主观方面,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行为人必须是出于故意,且其犯罪目的必须是为了获取经济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职务侵占罪是指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工作人员因职位之便而通过不法手段将单位财产据为己有的行为,并且该行为的涉及金额已经超出了法定的最低量刑标准。对这一犯罪行为进行判断时,需要着重考虑的因素包括行为人是否具有对单位财务进行直接管理的职权,其所实施的占有行为究竟属于合法还是非法,以及涉案金额是否达到了法定的量刑标准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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