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现行的法律制度体系中,并未明文规定醉酒驾驶案件取保候审的次数上限。实际司法实践中,法院与检察院会依据每起案件的具体情节进行综合考量,包括犯罪嫌疑人人身危险性评估、其对自身违法行为是否表现出诚挚悔过之意、以及该行为对社会公共安全所造成的潜在威胁等等。若犯罪嫌疑人满足取保候审的相关法定条件,即便先前已获得取保候审的批准,依然具备再次提出申请的可能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二、醉驾案件被检察院退回
若是刑事案件被检察院退回至公安机关,那么公安机关必须在一个月内认真完成补充侦查工作,并将案件再度恭敬地移交给人民检察院。如此看来,若案件遭到了人民检察院的退回,那可就意味着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用以指控犯罪的相关证据还不够充足。所以说,公安机关可能需要更加努力地开展侦查工作,以确保他们的调查行为能够满足被起诉的要求,毕竟只有这样才能让我们的检察官们放心地迎接下一步的诉讼程序。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依照本法和监察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
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拘留后的十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人民检察院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期间不计入审查起诉期限。
关于醉酒驾驶案件取保候审的次数并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进行规定。在实践中,法院及检察院将依据相关案件的具体情节、犯罪嫌疑人所展现出的人身危险性以及其反省过错的诚恳程度等多个方面因素进行综合性的考量。无论此前是否已经获得了取保候审的批准,只要在符合法定条件的前提下,犯罪嫌疑人均有权利再度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具体的申请次数则应以案件的实际情况来最终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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