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经济犯罪的司法程序中,累犯寻求取保候审的必要条件通常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1)在可能的情况下,其所面临的刑事处罚为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
(2)如果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通过实施取保候审并不会对社会产生重大危害;
(3)对于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是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罪犯,同样可以考虑实施取保候审,只要这样做不会对社会造成重大危害;
(4)当羁押期限即将届满,而相关案件尚未得到妥善处理时,也可以考虑实施取保候审。尽管累犯通常被认为具有较高的社会危险性,但是在符合上述特定条件的前提下,他们仍然有机会获得取保候审的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经济案件多久过追诉期
对于牵涉到经济犯罪行为且构成犯罪的刑事案件,法定追求时效原则如下:若最终被判定的合法最高刑罚不足以判处五年有期徒刑,其追求实效为五年;若法定最高刑罚为五年至十年内,其间的诉讼时效则为十年;倘若法定最高刑罚在十年及以上,其诉讼时效便为十五年;而对于法定最高刑罚为无期徒刑或死刑的情况,则其诉讼时效为二十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在经济犯罪案件的审判过程中,累犯需要满足以下申请取保候审的条件:首先是其所服之刑罚须局限于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附加刑的范畴内;其次,被定罪者的有期徒刑虽然在时间长度上较为长久,但是其行为并未对社会构成严重威胁;再者,被告人体质状况极为虚弱,无法自行料理日常生活事宜、或者身怀六甲正在哺乳期且其行为也没有对社会产生潜在危险;最后,必须保证被告是在羁押期限届满后却仍然未能结案的情况下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尽管累犯在犯罪风险方面较其他罪犯更高,然而只要符合上述条件,他们依然有可能获得批准而获得取保候审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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