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强奸罪是直接县公安局处理的吗
强奸罪乃严重刑事犯罪之典范,通常情况下,此类案件由公安局负起主要调查责任,随后检察院将启动公诉程序,最后由法院对相关案件作出正式裁决。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常常要遵循“公检法”这三个司法部门分工明确、紧密协作、相互制衡的基本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条: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二、强奸罪是属于公诉吗
强奸罪属于公诉案件,并非自诉案件范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仅在下列三种特定情形下,方可构成自诉案件:
(一)仅限于当事人提出诉讼请求并经法院批准后才能进行审理的案件;
(二)被害者有充分证据证实的轻微刑事犯罪案件;以及,
(三)被害者有充足证据证明被告人对其人身、财产权益的侵害行为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却未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强奸罪属于情节严重的刑事犯罪,其通常由公安机关负责展开调查,并在查证属实之后,将相关案件移送至检察机关进行公诉,最终由当地法院根据事实证据做出裁决。在这一整套严密的刑事诉讼程序中,始终坚持公检法三方分工明确且密切协作,同时又相互制约以保证司法公正性的原则。因此,强奸罪的审理与裁决并不由县级公安机关直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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