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累犯在自首之后能否申请取保候审这一问题,需要依据案件本身的复杂程度来具体分析和判断。在这个过程中,法院将深入评估犯罪行为的性质特征、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以及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大小等多方面因素。假设经过严谨细致的审查,法院认为该累犯所涉案件的社会危险性较低,且其行为并未对诉讼程序的正常推进产生实质性的阻碍作用,那么便有可能批准其提出的取保候审申请。
然而,由于累犯往往被视为具有较高的再次犯罪风险,因此在实际操作中,他们成功获得取保候审的可能性相对于其他类型的罪犯来说可能会略显困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二、累犯自首是否有判6个月以下的
累犯自首亦有被判决六个月以下监禁期的情形存在。所谓累犯,即是指被宣告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人员,在其刑罚执行完毕或获得赦免后,在时间跨度长达五年内,再次犯罪且该行为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法标准的人。累犯应予加重惩处,然而对于主动投案的犯罪者而言,可酌情予以减轻或从轻惩罚。所以,如果犯罪嫌疑人事迹较为轻微并且具备自首情节的话,纵使身为累犯也可能会被判处低于六个月的监禁期限。
《刑法》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累犯在自动投案之后是否能够申请获得取保候审的许可,取决于案件本身的具体情况。法院将会全面地衡量犯罪事件的性质、情节以及它对于社会所带来的潜在威胁等等多种因素。如果案件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低并且不会对诉讼程序产生任何不良影响的话,那么法院有可能会批准取保候审的请求。然而,由于累犯再次犯罪的风险较高,所以他们成功获得取保候审的机会相比较而言就显得较为渺茫了。最终的决定权仍然掌握在法院手中,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查和评估才能做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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