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金乃刑事惩罚之一,常与其他刑罚比如羁押及有期徒刑共同实施或进行替换,然而,取保候审确实属于刑事执法措施中的一项,特对尚未定罪的违法者进行管束和监控。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取保候审的主要适用对象为那些被怀疑有可能被判以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并不直接涉及到罚金问题。因此,罚金并不能够直接作为申请取保候审的合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罚金可以分期缴纳吗
在司法实践中,分期支付罚金这种方式是得到认可和允许的。如果实际情形导致罚金金额较大或难以一次性缴纳,那么可以申请将其分阶段、分期进行缴纳。
然而,需要明确指出的是,分期缴纳并非无期限的,必须遵循法院裁定的特定时限。依照中国现行法律法规,罚金应在法院判决所确定的期限内,按照规定的方式一次性或分期缴纳完毕。若逾期未缴纳,则由法院强制执行。对于无法全额缴纳罚金的情况,人民法院有权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拥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随时采取追缴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
【罚金的缴纳】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罚金乃是刑事制裁体系中的一种常见手段,通常会伴随着羁押或者有期徒刑而同时适用,抑或是取代这两种刑罚。取保候审则属于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项重要措施,主要用于对尚未被判定有罪之人实施必要的监管和控制。然而,在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下,取保候审仅适用于那些可能面临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附加刑等较轻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而对于罚金问题,却并无直接关联。因此,在处理罚金相关案件时,无法直接向司法机关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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