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院能否取保候审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有权依据具体案情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采取“取保候审”这一强制性措施。取保候审作为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项重要制度,主要适用于以下两种情形:
其一,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并处独立适用的附加刑;
其二,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并不足以产生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针对上述各种情况,法院将根据案件的实际状况进行细致分析和研判,以确定取保候审是否为正当且必要的选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法院能否直接认定侵占罪
通常情况下,依据以下几个构成要件来对侵占罪进行界定:该犯罪的实施者必须是一般的自然人;在其主观意识上必须存有明显的故意;此项罪行所影响到的主要法益乃是他人财产的所有权;在客观层面上,具体表现为将原本属于他人且已经交付给本人看管的财物、遗失之物或者隐藏之物非法占据为个人所有,并且数额较大,同时拒绝归还给原主。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在具体案件中,司法机构有权根据实际情况来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实施取保候审的措施。这种处理方式主要针对那些符合判处管制、拘役或是独立附加刑的罪犯,或者可能面临较长时间有期徒刑审判,但通过取保候审不会对社会造成严重威胁的人员。在做出决策时,法院会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和评估,以确保取保候审的合法性以及必要性得到充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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