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侵占罪谁取证
在处理侵占罪案件时,具体取证事务往往交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然而被害者或者他们所委托的代理人同样有权利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在此过程中,法院与检察院也可能会介入到证据收集的工作之中。在此类案件中所需要的证据涵盖了多种形式,如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供述及辩护、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各类笔录,以及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多元化的信息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四十八条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二、侵占罪谁可以追究
侵占罪作为典型的告知方才予以处理之自诉性质的刑事案件,理应经由法定的权限机构人民法院任命立案后方能展开调查与审理程序。
然而在实践中,人民法院会对涉及该类犯罪行为的举报材料进行严格的审查,若发现确有犯罪事实存在且需要追究其刑事责任时,便会依法启动立案程序。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在关于侵占罪的司法程序中,公安部门承担着重要的取证工作职责。与此同时,受害者或其代理律师同样有权利提供相关证据支持。而在这个过程中,审判机构如法院和公诉机关亦会积极参与证据的采集工作。相关的证据种类繁多,包括但不限于实物证据、书面证据、证人证词、被告方自白、专家鉴定报告、现场勘查记录、检查笔录等等,此外还包括了视听材料、电子数据等多元化的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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