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解除之时,双方曾为之共抗生活重负而形成的债务,理应收共同之手予以清偿。若此种债务系因个人行为所引起,便当由独立的个体独自承担。在此之中,所谓“共同生活所欠的债务”,意指夫妇二人共同生活及履行抚养、赡养等义务过程中所累积的负债。
然而,倘若某一方因赌博产生的债务,因其并非用于夫妇共同生活及家庭事务之中,故此应称为该个体的不当开销,并不构成夫妇共同负债的范畴,因此,此类债务应当由负债者个人独自负担,其配偶无需为此类支出承担偿还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离婚对方有不知情的债务由谁偿还
关于夫妻间债务问题以及在离婚时一方可能对此毫不知情的情况下的处置方式: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如若判定某项债务属于夫妻共同承担的债务范畴,则意味着夫妻两人均需对该笔债务负起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归还义务。然而,倘若经过确认,某项债务被界定为夫妻各自独立承担的个人债务,那么无论其中哪一方原本是否知情,该笔债务应仅由实际负债的一方负责偿还。在此过程中需要考虑到的因素包括:夫妻共同生活所产生的债务、共同参与生产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债务、以及双方以书面形式约定的债务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当婚姻走到尽头时,涉及的共同债务应当由双方面临并各自清偿,个人欠下的债务也必须由其本人负担偿还责任。在这里,我们要明确的是,所谓共同生活所导致的债务,主要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为了维持家庭生活以及履行相应的义务而逐渐积累起来的债务,而并非那些由于个人不良嗜好如赌博等原因造成的债务,这类债务理应由个人自行承担,其配偶并不需要为此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