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左转弯车辆被直行车辆撞了谁的责任
当左转与直行车辆相撞产生交通事故之时,通常情况下由左转车辆负全责。在此,我们对责任划分进行详细解说:
首先,当一方当事人由于自身过错引致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则该主动方须承担全部责任。在接下来的十六个情景中,参与者常常会被判定负有全部责任:
(1)因追赶前车而发生碰撞;
(2)在变道过程中引发事故;
(3)在倒入车库或溜回后方时发生交通事故;
(4)从路外或非机动车道驶入机动车道并与其接触相擦;
(5)在绿灯亮起或是没有交通信号灯的路口转身转弯之车未能礼让直行之车;
(6)入环路口之车未让正在离开或行驶于环形路口之内的车辆;
(7)跨越道路中心实线或隔离实线引起事故;
(8)逆向行车者引发交通事故;
(9)在右侧超车时发生交通事故;
(10)超过前方正常掉头、左转弯以及超车车辆时发生接触碰撞;
(11)闯红灯引发交通事故;
(12)在设有禁止掉头标识、标线之处以及在人行横道、桥梁、陡坡及隧道掉头引发交通事故;
(13)碰撞依法可暂时停留、停靠之车辆;
(14)开车门引起交通事故;
(15)机动车进入停车场或泊车位期间与正常行驶之车辆产生事故;
(16)单方面发生交通事故。
其次,若因双方乃至多方当事人的过错共同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那么,依据他们各自的行为对事故结果所起的影响及其过错的严重程度,将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以及次要责任。
最后,若各方当事人皆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且属于纯粹的交通意外事故,则各方均不需承担任何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二条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三)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
(四)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
第五十一条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
(一)在划有导向车道的路口,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
(二)准备进入环形路口的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
(三)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转弯时开启转向灯,夜间行驶开启近光灯;
(四)遇放行信号时,依次通过;
(五)遇停止信号时,依次停在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
(六)向右转弯遇有同车道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依次停车等候;
(七)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让左转弯车辆先行。
二、左转弯车里车辆导致我摔倒属于交通事故吗
对于涉及到"飞来横祸"性质的无接触交通事故来说,我们理当细致入微地考察汽车所处的拐弯部位是否在双黄线区域内,整体环境又是否恰处于规定禁止违章转弯的路段上。同样重要的是,司机在行进过程中目测四周是否全部视野良好,并且充分履行了关注路况、确保安全的义务。
此外,我们还需考虑后方电动车的行驶速度是否超出了正常范围,以此作为综合评判双方过错程度和划分责任归属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在特定情况下,左转车辆若与直行车辆发生碰撞事故,左转车辆常常被判定为承担全面的责任。这种责任分配方式是基于这样的原则:任何一方因自身原因引发的错误都将对事故造成不可忽略的影响,从而必须独自承担起所有的责任。然而,如果事故由双方或者更多方的过失共同导致,那么就需要根据他们各自的行为以及过失的严重程度来分别确定他们所应承担的主要责任、平等责任以及次要责任。而当没有任何一方存在明显的过失时,这便属于交通意外事件,各方均无需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