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伤康复治疗费用由谁承担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涉及到工伤康复这一环节,其相关费用将按照责任区分,由工伤保险以及用人单位分别承担相应比例的金额。详细而言,在对工伤作出明确认定之后,如果受工伤者属于参加了工伤保险的工伤工作者范畴之内,那么在工伤康复期间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以及工伤康复中心为了使工伤职工得到更好地治疗而需要的符合相关规定的费用,便都将由工伤保险基金来进行支付;
然而,若该工伤员工并未参保,那么当上述费用发生时,就需由用人单位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二、工伤康复费是什么意思
在劳动力市场中,工伤康复费用是指因企业员工在工作期间受到意外事故或者职业病侵害,导致其生理机能无法复原,从而必须接受专业治疗以恢复正常工作能力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关于工伤康复的具体费用结算方式,依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将按照现有的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予以精确计算。此外,当工伤员工前往与社会保障部门达成服务协议的正规医疗机构接受工伤康复治疗时,其发生的所有合理治疗费用,只要符合相关规定,都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得到充分补偿。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依据现行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工伤康复所需的相应费用由工伤保险制度与雇主两方共同分担承担。对于那些被官方认证确认为工伤且成功加入了工伤保险计划的劳动者,他们在接受康复医疗过程中的餐饮补贴以及符合规章制度要求的康复费用,将有资格全额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获得拨款支付。然而,针对那些未能成功参加工伤保险计划或是在康复期间的劳动者,其所产生的所有费用均需由雇主自行承担。这一明确的规定旨在确保每一位工伤劳动者都能得到及时而有效的康复治疗,同时也明确划分了支付责任的归属,从而保障了工伤劳动者及其雇主双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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