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病后保险拒赔怎么打官司

最新修订 | 2024-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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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保险公司有权因投保人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如实告知而拒赔或调整费率。隐瞒重要信息可能导致合同解除前的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保费不退。购买保险时务必严格履行健康告知,以避免理赔受阻。
生病后保险拒赔怎么打官司

一、生病后保险拒赔怎么打官司

在此,我们需要明确,保险公司拥有拒绝赔偿或不予退回保费的权力。若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能充分履行前述条款中规定的如实告知职责,保险公司将有权判定是否予以拒保,或是调整保险费率。然而,如果被保险人明知故犯地隐瞒相关信息,那么对于在合同解除之前所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有权利免除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且不会退还任何保费。因此,在选择购买保险产品时,务必认真对待健康告知环节,否则可能会对未来的理赔产生不利影响。

保险法

第二十三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二、生病后公司不给安排工作怎么处理

关于员工因患病而无法继续出勤之相关措施如下所述:在法律规定的医疗期间内,企业有责任依照合约规定支付员工工资,并确保其薪酬不低于当地政府设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如若员工在医疗期满之后仍无法胜任原先职位,则企业有权在三十日内解除劳动合同,或者预先支付代通知金以单方面终止劳动关系

然而,无论采取何种方式,都必须向员工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六条

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九条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鉴于投保人故意或重大过失未能如实告知相关事宜,保险公司有权依据法律规定拒绝进行赔付或者对保费收取进行相应的调整。在此过程中,倘若隐瞒重要信息,将有可能引发在合同解除之前所发生的任何事故保险公司均不予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出现,同时保费亦未能退还给消费者。因此,在选购保险产品之际,强烈建议您必须严格按照健康告知条款行事,旨在避免在理赔环节遇到任何阻碍与困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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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必准备合法格式的民事诉讼状,并到有管辖权法院起诉,提供相关证据。收到审理通知后,准时出庭维护权益。如对一审判决有异议,可在收到判决15日内或裁定书10日内,向上诉法院提起上诉,并递交完备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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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可以拒绝回避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可以申请主审法官回避,但回避申请要符合规定。 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的;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本人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有权要求回避,但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经批准,私下会见本案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的;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该案件的;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财物、其他利益,或者要求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报销费用的;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各项活动的;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或者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在购买商品、装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给予的好处的。 此外,凡在一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审判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离任两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的,人民不予准许;审判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离任两年后,担任原任职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对方当事人认为可能影响公正审判而提出异议的,人民应当支持,不予准许本院离任人员担任诉讼代理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回避的形式主要有自行回避和当事人要求回避两种。自行回避指回避适用人员,遇到法定应当回避情形时,主动提出不参与该案诉讼等活动。当事人要求回避,由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做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人民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3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做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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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病历保险拒赔怎么打官司
关于代理未超规定界限的民事诉讼案件,我们将采用计件收费法,收费标准为每件案件3000元至12000元不等。这一方式旨在确保费用合理透明,为客户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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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写诉讼状需明确原被告信息、诉讼请求及事件过程。准备完整材料至法院立案。法院审核后向被告发送起诉状副本等,并向原告发放举证通知书和答辩状。法院定开庭日期后发传票,请准时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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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个关于军官病退的问题请教一下,单位说的,军官评残和病退只能有一个,而且军官因病不能评残是这样吗?
[律师回复] 【法律意见】
最新的军人病退标准就是:《军人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标准》(后卫844号):军人因病医疗期满,经医学鉴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评定为基本丧失工作能力。??
1.神经系统疾病经治疗后遗留肢体瘫痪(单肢瘫痪肌力≤2级、双肢瘫痪肌力≤3级、截瘫)、球、眼球严重运动障碍、永久性轻度以上智能减退、失语、失用、失读、失写或膀胱直肠功能障碍。
2.中度癫痫,病史及系疗≥2年,每年仍发作≥3次,且至少两家三甲医院各有1次脑电图检查(癫痫波)支持癫痫诊断。
3.经正规治疗≥1年,疗效欠佳的重症肌无力、特发性炎性肌病。
4.多发性硬化及其它中枢神经系统脱髓鞘疾病,导致轻度以上神经功能缺损。
5.神经遗传及变性疾病,导致轻度以上神经功能缺损。
6.肌张力异常性疾病导致中度以上运动障碍。?
?
7.器质性精神障碍,病程≥2年,经系疗≥1次。
8.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双相情感障碍、妄想性障碍,病程≥2年,经系疗≥2次,仍有部分,精神症状,如:幻觉、妄想、情感淡漠、意志减退、抑郁消极等。? ? ??
9.躁狂发作、复发性抑郁障碍、难治性强迫症、创伤后应激障碍,病程≥2年,经系疗≥3次,仍有部分精神症状如抑郁消极、强迫、回避等。 ?
10.其他精神障碍,病程≥3年,经系疗≥4次,仍有部分精神症状。?
1
1.器质性心血管疾病,长期(≥2年)心功能≥3级或≤45。
?1
2.冠心病介入治疗或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后,心功能≥2级。? ?
1
3.高血压病伴心、脑、肾2个脏器以上中度损害。
1
4.夹层动脉瘤、真性主动脉瘤(直径≥5c)。? ?
1
5.外周血管疾病引起的血管狭窄≥70导致相应脏器功能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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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神经遗传及变性疾病,导致轻度以上神经功能缺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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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器质性精神障碍,病程≥2年,经系疗≥1次。
8.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双相情感障碍、妄想性障碍,病程≥2年,经系疗≥2次,仍有部分,精神症状,如:幻觉、妄想、情感淡漠、意志减退、抑郁消极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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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发生后保险拒赔怎么打官司
前往保险公司面谈,明确表达合同修改或退保意愿,并指出其操作失误,保留维权证据。亦可拨打12378维权热线投诉,或前往当地保险监管部门及银监局投诉,可电话或在线平台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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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我想办理病退,我是军官,可以办理病退吗
[律师回复] 耶
符合《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一级至四级的都可以办理病退。标准如下:
以下12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一级工伤或职业病;
  
(1)极重度智能减退;
  
(2)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
  
(3)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4)四肢瘫肌力3极或三肢瘫肌力2级;
  
(5)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脊柱及四肢大关节部分功能丧失;
  
(7)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8)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
  
(9)双下肢及一上肢瘢痕畸形,功能丧失;
  
(10)小肠切除90以上;
  (11)肝节除后原位肝移植;
  (12)双侧肾切除或孤立肾切除术后,用透析维持或同种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2、二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以下34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二级工伤或职业病。
  (1)重度智能减退;
  (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
  (3)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
2,或视野8(半径5();
  (4)双侧上颌骨完全性缺损;
  (5)双侧下颌骨完全性缺损;
  (6)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损,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30平方厘米。
  (7)静止状态下或仅轻微活动即有呼吸困难;
  (8)三肢瘫肌力3级或截瘫、偏瘫肌力2级;
  (9)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
  (10)双下肢高位缺失;
  (11)双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2)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能位;
  (13)双膝以上缺失,不能装假肢;
  (14)双膝、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15)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6)四肢大关节(肩、髋、膝、肘)中四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者;
  (17)心功能不全;
  (18)一侧全肺切除并胸改术,呼吸困难3级;
  (19)肺功能重度损伤;
  (20)呼吸困难4级或a24.18a或aC27.96a;
  (21)尘肺Ⅲ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
  (22)放射性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
  (23)肝功除3
4,并有常规肝功能重度损害;
  (24)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发生Bdd-ca综合症;
  (25)慢性重度中毒性肝病;
  (26)胆道损伤致重度肚功能损害;
  (27)全胰切除;
  (28)全胰切除胰腺移植术后;
  (29)急性白血病;
  (30)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ⅠⅡ型);
  (31)食管闭锁或切除后,摄食依赖胃造瘘者;
  (32)小肠切除3
4,未施行逆蠕动物吻合术;
  (33)孤肾部分切除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4)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3、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以下37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工伤或职业病。
  (1)精神病性症状表现为危险或冲动行为者;
  (2)面部重度毁容;
  (3)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半径10();
  (4)双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或半径10();
  (5)一侧眼球摘除或眶内容剜出,另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24(或半径15);
  (6)同侧上、下颌骨完全性缺损;
  (7)一侧上颌骨完全性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30平方厘米;
  (8)一侧下颌骨完全性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30平方厘米;
  (9)呼吸完全依赖气管套管或造口;
  (10)截瘫肌力3级;
  (11)偏瘫肌力3级;
  (12)双手全肌瘫肌力3级;
  (13)完全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14)一手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
  (15)双手拇、食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6)一侧肘上缺失(利侧);
  (17)利手缺失,另一手功能不全;
  (18)利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功能不全;
  (19)双髋、双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0)一侧髋、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1)非同侧腕上,踝上缺失;
  (22)非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3)Ⅲ度房室传导阻滞;
  (24)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改形术后;
  (25)一侧胸改术后(切除6根肋骨以上);
  (26)尘肺Ⅲ期;
  (27)尘肺Ⅱ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
  (28)尘肺Ⅰ期、Ⅱ期、合并活动性肺结核;
  (29)放射性后,两叶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
  (30)肝切除2
3,并肝功能中度损害;
  (31)粒细胞缺乏症;
  (32)全胃切除;
  (33)小肠切除3
4,未施行逆蠕动吻合术;
  (34)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5)双侧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6)永久性尿管腹壁造瘘。
  4、四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以下58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四级工伤或职业病。
  (1)中度智能减退;
  (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社交能力者;
  (3)癫痫重度;
  (4)面部中度毁容,全身瘢痕面积70;
  (5)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32(或半径20();
  (6)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1;
  (7)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32或半径20(;
  (8)双耳听力损失91Db;
  (9)牙关紧闭或因食管狭窄只能进流食;
  (10)一侧上颌骨缺损1
2,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20平方厘米;
  (11)下颌骨缺损长6c以上的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20平方厘米;
  (12)双侧颞下登关节强直,完全不能张口;
  (13)舌缺损全舌的23;
  (14)双侧完全性面瘫;
  (15)甲状腺功能重度损害;
  (16)甲状旁腺功能重度损害;
  (17)单肢瘫肌力2级;
  (18)双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
  (19)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
  (20)中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21)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
  (22)利手前臂缺失;
  (23)利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部分功能丧失;
  (24)一侧肘上缺失(非利侧),不能安装假肢;
  (25)一侧膝以下缺失,不能装假肢,另一侧前足缺失;
  (26)一侧膝以上缺失,不能假肢;
  (27)一侧踝以下缺失,另一足畸形行走困难;
  (28)双膝以下缺失或无功能;
  (29)食管重建术后吻合口狭窄,仅能进流食者;
  (30)瓣膜置换术后;
  (31)心功能不全二级;
  (32)病态窦房结综合症(需安装起博器者);
  (33)一侧全肺切除术后;
  (34)肺功能中度损害;
  (35)肺叶切除后并部分胸改术;
  (36)尘肺Ⅱ期;
  (37)尘肺Ⅰ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
  (38)呼吸困难3级;
  (39)肝切除23;
  (40)肝切除1
2,肝功能轻度损害;
  (41)胆道损伤致中度肝功能损害;
  (42)胰次全切除,胰岛素依赖;
  (43)再生障碍性贫血;
  (44)慢性白血病;
  (45)小肠切除3
4,施行逆蠕动吻合术;
  (46)小肠切除2
3,包括回盲部分切除;
  (47)全结肠、直肠、切除,回肠造瘘;
  (48)外伤后排便重度障碍;
  (49)肾修补术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50)输尿管修补术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51)永久性膀胱造瘘;
  (52)重度排尿障碍;
  (53)神经原性膀胱,残余尿50;
  (54)尿道狭窄,需定期行扩张术;
  (55)双侧肾上腺缺损;
  (56)未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
  (57)肾上腺皮质功能明显减退;
  (58)免疫功能明显减退。
  5、五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以下60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五级工伤或职业病。
  (1)完全运动性失语;
  (2)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
  (3)脑脊液瘘,不能修补;
  (4)面部轻度毁容;
  (5)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40(或半径25();
  (6)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2;
  (7)一眼矫正视力0.
1,另眼矫正视力等于0.1;
  (8)双眼视野40(或半径25();
  (9)一侧眼球摘除者;
  (10)双耳听力损失81Db;
  (11)鼻缺损13以上;
  (12)一般活动及轻工作时有呼吸困难(喉原性);
  (13)一侧上颌骨缺损1
4,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10平方厘米;
  (14)下颌骨缺损长4c以上的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10平方厘米;
  (15)上或下唇缺损12;
  (16)面颊部洞穿性缺损20立方厘米;
  (17)舌缺损23、13
  (18)脊柱骨折后遗30(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或有椎管狭窄者;
  (19)四肢瘫肌力2级;
  (20)单肌瘫肌力3级;
  (21)双手部分肌瘫肌力2级;
  (22)利手全肌瘫肌力3级;
  (23)双足全肌瘫肌力3级;
  (24)非得手前臂缺失;
  (25)非利手功能完全丧失;
  (26)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完全丧失;
  (27)一手拇指缺失,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
  (28)一手拇指无功能,另一手除拇指钻研指功能缺失;
  (29)一手功能完全丧失;
  (30)双前足缺失或双前足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31)一髋(或一膝)功能完全丧失;
  (32)莫氏Ⅱ型Ⅲ度房室传导阻滞;
  (33)病态窦房结综合症(不需安起博器者);
  (34)瓣膜置换术后;
  (35)双肺叶切除;
  (36)肺功能中度损伤;
  (37)呼吸困难3级或a27810.7a;
  (38)肝切除12;
  (39)慢性中度中毒性肝病;
  (40)青年脾摘除;
  (41)胰切除23;
  (42)血小板减少并有出血倾向(4×1010)
  (43)胃切除34;
  (44)小肠切除2
3,保留回盲部;
  (45)直肠、、结肠产分切除,结肠造瘘;
  (46)外伤后排便轻度障碍;
  (47)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48)慢性中毒性肾病;
  (49)一侧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50)膀胱部分切除;
  (51)尿道瘘不能修复者;
  (52)两侧、副缺缺损;
  (53)两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54)缺损;
  (55)未育妇女子宫切除或部分切除;
  (56)已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
  (57)未育妇女双侧输卵管切除;
  (58)闭锁;
  (59)未育妇女双侧乳腺切除;
  (60)生殖功能重度损伤。
  6、六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以下58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六级工伤或职业病。
  (1)轻度智能减退;
  (2)精神病性症状影响职业劳动能力者;
  (3)癫痫中度;
  (4)不完全性失语;
  (5)一侧完全性面瘫;
  (6)面部重度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
  (7)全颜面植皮术后或全身瘢痕面积达6069;
  (8)撕脱伤后头皮、眉毛完全缺损者;
  (9)甲状腺功能中度损害;
  (10)甲状旁腺功能中度损害;
  (11)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3;
  (12)一眼矫正视力0.
1,另眼矫正视力等于0.2;
  (13)双眼矫正视力0.
2,或视野48(或半径30();
  (14)双耳听力损失71Db;
  (15)双侧前庭功能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
  (16)食管狭窄,或食管成形术后只能进半流食;
  (17)食管重建术后吻合口狭窄,仅能进半流食者;
  (18)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难Ⅲ度;
  (19)面部软组织缺损20平方厘米,伴发涎瘘;
  (20)鼻缺损13、15;
  (21)脊柱骨折后遗小于30(畸形伴根根性神经痛(神经电生理检查不正常);
  (22)三肢瘫肌力4级;
  (23)非利手全肌瘫肌力2级;
  (24)双足部分肌瘫肌力2级;
  (25)单足全肌瘫肌力2级;
  (26)单纯一拇指完全缺失;
  (27)一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丧失;
  (28)一手三指(含拇指)缺失;
  (29)一手大部分功能丧失;
  (30)除拇指外其余四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31)一拇指缺失;
  (32)一侧踝以下缺失;
  (33)一侧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34)下肢骨折成角畸形15(,并有肢华丽短缩4c以上者;
  (35)一前足缺失,另一足仅残留拇趾;
  (36)一前足缺失,另一足除拇趾外,2个趾畸形,功能丧失;
  (37)一足功能丧失,另一足部分功能丧失;
  (38)一髋或一膝关节功能不全;
  (39)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40)肺叶切除,并肺段或楔形切除;
  (41)尘肺Ⅰ期,伴肺功能轻度损伤;
  (42)放射性后肺纤维化(两叶),伴肺功能轻度损伤;
  (43)肝切除13;
  (44)胆道损伤致肝功能轻度损害;
  (45)胰切除12;
  (46)白血病完全缓解;
  (47)腹壁缺损大于腹壁的14;
  (48)胃切除23;
  (49)小肠切除1
2,包括回盲部;
  (50)肾损伤性高血压;
  (51)一侧肾切除;
  (52)两侧创伤后萎缩、血睾酮低于正常值;
  (53)生殖功能轻度损伤;
  (54)已育妇女双侧乳腺切除;
  (55)肾上腺皮质功能轻度减退;
  7、七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以下59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七级工伤或职业病。
  (1)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和失认等;
  (2)第Ⅲ、Ⅳ对脑神经;
  (3)双侧不完全性面瘫;
  (4)电烧伤颅骨切除3平方厘米,并行硬脑膜植皮术者;
  (5)颈颏粘连,影响颈部活动者;
  (6)全身瘢痕面积5059;
  (7)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8;
  (8)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6;
  (9)一眼矫正视力0.
1,另眼矫正视力0.4;
  (10)双眼矫正视力0.
3,或视野64(或半径40();
  (11)双耳听力损失56B;
  (12)喉保护功能丧失,饮食时呛咳并易发生误吸;
  (13)食管重建术后并返流食管炎;
  (14)一耳或双耳廓缺损23以上;
  (15)牙糟骨损作78c,牙齿脱落10个以上;
  (16)截瘫或偏瘫肌力4级;
  (17)双手全肌瘫肌力4级;
  (18)单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
  (19)双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
  (20)单足全肌瘫肌力3级;
  (21)轻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22)骨盆骨折后遗产道狭窄(未育者);
  (23)骨盆骨折严重移位,症状明显者;
  (24)一指指间关节离断;
  (25)一拇指指间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6)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
  (27)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功能丧失;
  (28)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不全;
  (29)一足除拇趾外,4趾缺失;
  (30)一足除拇趾外,其他4趾瘢痕畸形,功能丧失;
  (31)一前足缺失;
  (32)四肢大关节人工关节术后,关节功能良好;
  (33)关节创伤性滑膜炎,长期么复积液;
  (34)下肢伤后缩短3c、2c者;
  (35)肺叶切除;
  (36)肺功能轻度损害;
  (37)局限性脓胸行部分胸改术;
  (38)尘肺Ⅰ期,肺功能正常;
  (39)放射性后肺纤维化(两叶)肺功能正常;
  (40)其他职业性肺疾患,伴肺功能轻度损伤;
  (41)肺切除14;
  (42)慢性轻度中毒性肝病;
  (43)胆道损伤,胆肠吻合术后;
  (44)成人脾摘除;
  (45)胰切除13;
  (46)再生障碍性盆血完全缓解;
  (47)白细胞减少症;
  (48)中性粒细胞减少症;
  (49)血小板减少(8×1010);
  (50)胃切除12;
  (51)小肠切除12;
  (52)结肠大部分切除;
  (54)轻度排尿障碍;
  (55)已育妇女子宫切除或部分切除;
  (56)未育妇女单侧卵巢切除;
  (57)已育妇女双侧输卵管切除;
  (58)狭窄;
  (59)未育妇女单侧乳腺切除。
  8、八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以下61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八级工伤或职业病。
  (1)边缘智能;
  (2)精神病性症状有人格改变者;
  (3)颅骨外露;
  (4)面部烧伤广泛植皮术后;
  (5)鼻或面颊部有8平方厘米或三处以上1平方厘米的增生性瘢痕;
  (6)一侧或双侧眼睑有明显缺损或睑外翻;
  (7)全身瘢痕面积4049;
  (8)一眼矫正视力0.
2,另眼矫正视力0.5;
  (9)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4;
  (10)双眼视野80(或半径50();
  (11)一袋子则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者;
  (12)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者;
  (13)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者;
  (14)外伤性青光眼;
  (15)双耳听力损失41Db或一耳91Db;
  (16)体力劳动时有呼吸困难(喉原性);
  (17)发声及言语困难;
  (18)一耳或双耳缺损13、23;
  (19)牙槽骨损伤长c,牙齿脱8个以上;
  (20)舌缺损小于舌的13;
  (21)双侧鼻腔或鼻咽部闭锁;
  (22)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Ⅱ度;
  (23)食管成形术后咽下运动不正常;
  (24)甲状腺功能轻度损害;
  (25)甲状旁腺功能轻度损害;
  (26)脊椎压缩骨折;前缘高度减少12以上者;
  (27)脊椎滑脱术后无神经系统症状者;
  (28)单肢瘫或单手全肌瘫肌力4级;
  (29)双手部分瘫肌力4级;
  (30)双足全肌瘫肌力4级:
  (31)单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
  (32)一手除拇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
  (33)一手除拇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无功能;
  (34)一足拇趾缺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缺失;
  (35)一足拇趾畸形,功能丧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畸形;
  (36)一足除拇趾外,其他三趾缺失;
  (37)一足除拇趾外,其他三趾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38)因开放骨折感染形成慢性骨髓炎,反复发作者;
  (39)关节外伤或因伤手术后,残留创伤性关节炎,无积液;
  (40)心功能不全一级;
  (41)血管代用品重建血管;
  (42)肺段切除;
  (43)其他职业性肺部疾患,肺功能正常;
  (44)肝部分切除;
  (45)胆道修补术后;
  (46)脾部分切除;
  (47)胰部分切除;
  (48)腹壁缺损10c左右;
  (49)胃部分切除;
  (50)小肠部分切除;
  (51)一侧肾上腺缺损;
  (52)输尿管修补术后;
  (53)尿道修补术后;
  (54)一侧、副切除;
  (55)一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56)已育妇女单侧卵巢切除;
  (57)已育妇女单侧输卵管切除;
  (58)已育妇女单侧乳腺切除;
  (59)性功能障碍;
  (60)急性放射性皮肤损失Ⅳ度,及慢性放射性皮肤损失手术治疗后影响肢体功能;
  (61)放射性皮肤溃疡经久不愈者。
  9、九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以下43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九级工伤或职业病。
  (1)癫痫轻度;
  (2)颅骨缺损25平主厘米,无功能障碍;
  (3)脑子叶切除术后无功能障碍者;
  (4)第对脑神经眼支及第Ⅳ对脑神经;
  (5)发际边缘瘢痕性秃发,需戴假发者;
  (6)鼻或同部有明显畸形或3平方厘米的增生性瘢痕;
  (7)颈部瘢痕畸形;
  (8)全身瘢痕面积3039;
  (9)鼻再造术后;
  (10)睑外翻、唇外翻植皮术后;
  (11)一眼矫正视力0.3另眼矫正视力0.4;
  (12)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5;
  (13)职业性(含放射性)及外伤性白内障Ⅲ期(或重度);
  (14)泪器损失,手术无法改进溢泪者;
  (15)双耳听力损失31Db或一耳损失71Db;
  (16)发声及言语不畅;
  (17)食管切除术后,进食正常者;
  (18)一耳或双耳廓缺损1
5,13;
  (19)铬鼻病有医疗依赖;
  (20)牙槽骨损伤长4c,牙脱落4个以上;
  (21)二个以上横突骨折后遗腰痛;
  (22)三个节段性疹柱内固定术后;
  (23)脊椎压缩前缘高度12者;
  (24)一拇指末节部分12缺失;
  (25)一手食指两节缺失;
  (26)一拇指指关节功能不全;
  (27)一足拇趾末节缺失;
  (28)除拇趾外其他二趾缺失;
  (29)除拇趾外其他二趾瘢痕畸形,功能不全;
  (30)足庶骨或跗骨骨折影响足弓者;
  (31)患肢外伤后一年仍持续存在下肢中度以上凹陷性水肿者;
  (32)骨折内固定手术,无功能障碍者;
  (33)心脏、大血管修补术;
  (34)心脏异物滞留或异物摘除术后;
  (35)肺修补术;
  (36)支气管成形术;
  (37)肺内异物滞留或异物摘除术后;
  (38)乳腺成形术后;
  (39)隔肌修补术后;
  (40)慢性隐匿型中毒性肾病;
  (41)子宫修补术后;
  (42)一侧卵巢部分切除;
  (43)修补或成形术后。
  10、十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以下51种情况之一者,可以认定为十级工伤或职业病。
  (1)颅骨缺损924平方厘米,无功能障碍;
  (2)一侧不完全性面瘫;
  (3)面部轻度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
  (4)全身瘫痕面积30;
  (5)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眼矫正视力0.8;
  (6)双眼矫正视力0.8;
  (7)职业性(含放射性)及外伤性白内障ⅠⅡ期(或轻、中度),或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术后无晶体;
  (8)晶体脱位;
  (9)眶内异物未取出者;
  (10)球内异物未取出者;
  (11)外伤性瞳孔放大;
  (12)双耳听力损失26Db,或一耳56Db;
  (13)双侧前庭功能丧失,闭眼不能并足站立;
  (14)发声障碍;
  (15)一耳或双耳缺损2平方厘米;
  (16)一耳或双耳再造术后;
  (17)铬鼻病(无症状者);
  (18)嗅觉丧失;
  (19)牙齿除以外,节牙脱落1个以上或其他牙脱落2个以上;
  (20)一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强口困难Ⅰ度;
  (21)鼻窦或面颊部有异和未曾取出;
  (22)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
  (23)鼻中隔穿孔;
  (24)鼻或面部有1平方厘米的增生性瘢痕;
  (25)外伤后受伤节段脊柱关节炎伴腰痛,年龄在50岁以下者;
  (26)一手指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离断或功能丧失;
  (27)指端植皮术后(增生性瘢痕1平方厘米以上);
  (28)手背植皮面积50平方厘米,并有明显瘢痕;
  (29)一拇指指间关节部分功能不全;
  (30)手掌、足掌植皮右积30者;
  (31)除拇指外,余34指末节缺失;
  (32)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
  (33)足背植皮,面积100平方厘米;
  (34)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
  (35)外伤后半月板切除,髌骨切除,椎间盘切除或韧带修补术后无功能障碍;
  (36)血、气胸行单纯闭式引流术后,胸膜粘连增厚;
  (37)胸壁异物滞留;
  (38)胁骨、锁骨、胸骨骨折治愈后无功能障碍;
  (39)肝修补术后;
  (40)脾修补术后;
  (41)胰修补术后;
  (42)开复探查或胃修补术后;
  (43)开复探查或结肠修补术后;
  (44)开复探查或小肠修补术后;
  (45)肾修补术后;
  (46)膀胱修补术后;
  (47)卵巢修补术后;
  (48)输卵管修补术后;
  (49)乳腺修补术后;
  (50)一手或两手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Ⅱ度及Ⅱ度度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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