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护车的费用保险公司不赔起诉书怎么写

最新修订 | 2024-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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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同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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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4年高级合伙人
专家导读 1. 原告:详细列出受害者的个人信息,如果是单位财产受损,则财产所有权人是原告。 2. 被告:包括肇事驾驶员、车辆登记车主及可能的保险公司,注明各自的联系方式和地址。 3. 诉讼请求:参考交通事故计算表格明确要求保险公司支付的具体费用。 4. 事实和理由:基于事故认定书、治疗情况、保险公司拒赔情况等事实阐述理由,强调对方责任及保险责任。 5. 落款:赔偿权益人签字/盖章。
救护车的费用保险公司不赔起诉书怎么写

一、救护车的费用保险公司不赔起诉书怎么写

保险公司拒绝支付救护车相关费用的起诉状如何撰写

1、原告

原告系在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享有权益的当事人,通常是实际受伤害的人本身。依据原告的身份资料,详细注明其出生年份、性别、民族、职业单位、居住地点以及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若涉及单位财产遭受损失的情形,则该财产的所有权人将被视为原告。在涉及人身伤亡的案件中,赔偿权益的主体为死者的法定继承人,即包括父母、配偶及子女在内的全体原告,同样需根据他们各自的身份资料,详细注明其出生年份、性别、民族、职业单位、居住地点以及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

2、被告

被告则是指在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负有赔偿义务的一方。第一种情况下,若肇事驾驶员驾驶的车辆行驶证上所载明的车主与肇事驾驶员为同一人,那么肇事驾驶员便成为被告,同样需根据其身份资料,详细注明其出生年份、性别、民族、职业单位、居住地点以及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第二种情况下,若肇事驾驶员驾驶的车辆行驶证上所载明的车主与肇事驾驶员并非同一人,除了将肇事驾驶员列为被告并详细注明其身份资料外,行驶证上所载明的车主亦须被列为被告。例如,若车主为自然人,同样需根据其身份资料,详细注明其出生年份、性别、民族、职业单位、居住地点以及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若车主为法人组织,则还需将该法人组织列为被告,并注明其注册地址。此外,若涉案车辆已经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那么保险公司也将被列为被告,只需根据保险公司在保单或保险卡上加盖的公章名称进行确认即可,并注明保险公司的注册地址。

3、具体明确的诉讼请求

关于具体的诉讼请求,您可以参考本网站诉讼指导栏目的交通事故计算表格。

4、事实和理由

您可以参照交警部门认定的事故真实情况进行描述,或者根据您所掌握的事实情况进行阐述。同时,请务必说明交警部门对事故的认定结果、受伤人员的治疗情况、财产损失情况、事故发生后肇事方支付款项的情况、以及肇事车辆是否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等相关事项。

5、诉状落款处

在诉状落款处,应当由赔偿权益人亲自签署姓名或加盖印章。对于涉及人身伤害的案件而言,原告签署姓名即可;而对于涉及人身故去的案件而言,作为死者继承人的父母、配偶及子女应当共同签署姓名;若是以单位名义提起诉讼,则应当由单位加盖印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二、救护车怎么收费

我国对于120救护车服务费用的相关规则如下所示:在医院外接受治疗时,患者需支付150元人民币/次的院前急救服务费用,而若目的地为距离救护车上一次救援地点三公里以内之处,则需要额外支付10元人民币作为救护车起步费用。超出上述范围后,若车程超过三公里,每一公里将收取2元人民币的额外费用。此外,心肺复苏抢救费用为每位患者100元人民币;严重出血引发的抢救服务(包括抢救所需材料和仪器,但特殊止血材料不在此列)所需费用为50元人民币/人次;同时,救护车使用过程中所产生的药物费用将按照相应的药品价格单独计算。另有出诊费用每次需缴纳10到15元人民币,以及每辆救护车租用服务需支付40元人民币/次的费用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八条

下列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一)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

(二)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

(三)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

(四)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

(五)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

1.原告一栏:应当详细准确地列举出事故受害方的个人身份信息以及其对于单位财产所享有的所有权状况;倘若涉及到的是单位财产受到损害的情形,那么,在原告这一列中应当填写该单位的名称。 2.被告一栏:应涵盖涉案机动车驾驶员、机动车行驶证上记载的车辆所有人,以及潜在的相关保险公司的全部信息,并且需要注明各被告方的有效联系方式及其注册地址。 3.诉讼请求部分:应当参照交通事故赔偿计算表,明确提出对保险公司的具体索赔金额。 4.事实与理由部分:应当依据事故责任认定书、伤病治疗过程、保险公司拒绝理赔等实际情况,详尽阐述诉讼理由,着重强调对方当事人的过错行为以及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5.落款部分:由赔偿权益人亲自签署或加盖公章以示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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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监护权变更书如何写?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变更监护权申请书
申请人:,女,汉族,1963年6月10日生,住市区机场号,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
被申请人:,女,汉族,75周岁,住市区号,联系电话:
案由: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
1、撤销被申请人88的监护人资格,变更申请人为的监护人;
2、由被申请人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系母女关系,双方感情一直很好。但天有不测风云,从1992年申请人父亲患老年痴呆症后,双方感情急转直下,隔阂越积越深。2007年11月16日区人民作出判决,认为多年来患有老年痴呆症,故宣告冯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为其父亲的法定监护人理应履行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的监护职责,但被申请人不仅没有这样做,反而任意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被申请人将与被监护人共同所有的近20万元积蓄全部赠与申请人的哥哥。考虑到父亲还需要大量的费用治疗,申请人也多次在看望父亲的时候与被申请人协商,要求被申请人追回上述款项,遭被告拒绝。
2007年5月1日左右,被申请人更是将其与被监护人因房屋拆迁所得的补偿款90余万元全部交由冯占有、使用。现已花掉30余万元为其购买了住房。
多年来,申请人一直对父亲履行赡养义务,且申请人家庭经济能力较好,生活水平较高。申请人的丈夫现赋闲在家,有充分的时间和精力来照顾父亲。申请人愿意担任冯的监护人。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通则》第18条的规定,申请人依法提讼,请求人民支持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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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此证明。
  证明单位:
  年 月 日
   一、误工费包括两部分:
   1、伤者本人治疗创伤造成误工发生的费用,包括受害者因精神损害导致不能正常工作、生活发生的误工费用;
   2、事故当事人及其亲属或委托代理人由于需要参与处理事故误工造成经济减少的费用,包括死者家属办理丧葬事宜期间的费用。
   二、误工费赔偿标准:
  1、误工费是根据当事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的。伤者本人的误工时间根据当事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治证明确定。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最终评定伤残的前一日。
  2、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实际减少的收入必须是实际丧失的收入,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课酬、合法的收入等,但一般不包括企业经营者作为受害者时所丧失的经营损失和特殊工种的补助费。
  当事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当事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当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误工费的计算公式
  误工费赔偿金额=误工收入(元月)×误工时间
   (1)有固定收入人员的误工费赔偿金额=正常情况下劳动工作收入-事故受伤后的劳动收入
   (2)无固定收入,但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人员的误工费赔偿金=最近三年收入总和÷3年÷12个月×误工时间
   (3)无固定收入,且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的人员的误工费赔偿金=受诉所在地相近行业上-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误工时间
   三、误工费证据搜集:
  证明误工费数额的证据方面,一个是收入状况证据,一个是误工时间的证据。
   (一)收入状况证据内容可以包括:
  1、具体的收入水平数据;
  2、没有固定收入的可以提供一段时间(前三年)收入状况证明;
  3、没有固定收入的还可以提供所从事行业的证明材料。
   (二)误工时间的证据内容包括:
  1、 正常情况下,根据医疗机构的医嘱。即医疗机构应当签发医嘱,提出休息时间、需要营养和护理的时间建议;
  2、工作单位可出具受伤人员误工时间的证明;
  3、可申请司法鉴定机构对误工期长短进行鉴定,凭鉴定文书确定误工时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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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垫付申请书怎样写
[律师回复] 对于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垫付申请书怎样写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交通事故复核申请   申 请 人:  申请事项:请求对号交通事故认定书做出复核,并对该事故书中形成的原因及当事人责任作出同等责任的认定。  现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提出请求和理由:  
一、 对方当事人的过错认定不全面,导致未充分减轻申请人的责任,其原因是未充分遵照《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路权原则。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42条第4款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号交通事故认定书(以下简称认定书)中对基本事实的描述是,“受害人在机动车道内玩耍”,而在交通事故形成原因及当事人责任中的陈述是:“受害人在机动车道上通行,未有监护人带领,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4条第1款之规定,。。。。。”而依照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受害人在机动车道路内玩耍和通行分别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违法行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4条规定,行人不得有下列行为: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嬉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1条规定,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第64条第1款规定,学前儿童以及不能辩认、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道路上通行,应当由其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责任的人带领。认定书仅认定了受害人(患有脑瘫后遗症)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4条第1款之规定,似乎只有受害人的监护人是有过错的,而忽视和遗漏了受害人行为的种种违法性和由此产生的事故中过错。  因此,申请人认为对方当事人作为事故当事人一方的行为,在发生交通事故起主要作用以及受害人的过错严重程度认定不全面,并且未区分一般过错与严重过错之间的基本界限是导致未充分减轻申请人的责任对主要原因,也是该认定书对责任划分不当的主要原因。  
二、 申请人驶离事故现场的行为,不影响在发生该起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与对方当事人过错的严重程度二者之间没有联系。  根据《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的规定》,公安机关做出事故认定书应当根据该规定第45条,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严重是确定当事人责任的标准。申请人离开事故现场,是严重的过错,但没有导致作出事故认定书的公安部门查证交通事故,包括对方当事人在事故中的过错,和受害人过错的相关证据收集。同时可以印证的是受害人的过错与申请人离开现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申请人认为,受害人在机动车道内玩耍、通行未有监护人带领,在形成交通事故中起主要作用,是形成事故的主要原因,过错的严重程度与申请人的相当,参照《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标准(试行)》8.1.4条同为严重过错行为(A类行为),确定双方为同等责任。  
三、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有误。依据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26条,交通警察调查事故现场时应当全面及时收集有关证据,而经申请人了解公安机关并未搜集发生交通事故时的现场监控录像。同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事故车辆在检验、鉴定完成后五日内未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致使申请人无法及时对鉴定文书号做出与肇事车辆比对核实,致使从程序上影响了对鉴定文书自收到三日内提出重新鉴定申请的权利的行使(《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4条)。对事故车辆的检验报告申请人至今未收到。事故认定书未按规定程序送达。《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6条,事故认定书应当分别送达当事人,号交通事故认定书未送达本人。综上,申请人请求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申请人依据客观事实和相关规定提出的复核请求予以审查,结合申请人的主动投案自首情节和受害人之监护人向作出事故认定书的机关提出书面请求对申请人的从轻处理的意见,将认定书中的主次责任纠正为同等责任。  申请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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