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占地不给补偿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4-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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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如土地被开发商依法征用但未获足额赔偿,被征者有权在未达成合理补偿及签署相关协议前拒绝搬离;此外,房屋征收部门在接获请求后,有权就此事作出裁决;若裁决未能满足被征者的期望,他们有权通过法律途径,即诉讼,来捍卫自身权益。
开发商占地不给补偿怎么办

一、开发商占地不给补偿怎么办

若土地遭遇开发商依法征地且未能得到补偿,被征收者有权在获得补赔之前拒绝搬迁,直至获得适当的补偿并签订相关的征地拆迁协议为止;同时,倘若经过当事人提出申请,房屋征收拆迁管理部门亦有权对该问题进行裁定;然而,若裁定结果仍然无法令被征收者感到满意,他们便可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身权益。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二、开发商一铺两卖怎么办

在出售商品房时,若卖方有意隐瞒该房已售予他人或作为弥补安置房这一关键信息,造成合同失去法律效力或被撤销、解除。在此情况下,买方有权要求退回已支付的房款及利息,并可向卖方索取已支付房款双倍以下的赔偿金以弥补经济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的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倘若土地已由开发商依循合法程序征用,然而却未能得到足额补偿,那么被征用方享有权利,在尚未达成合理赔付以及签定相关协议之前,拒绝搬迁。除此之外,房屋征收部门在接到相关请求之后,有权力对此事进行裁决。如果裁决结果未能达到被征用方的预期,他们则有权通过法律途径,也就是提起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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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给予补偿)。
4、如果是国有出让土地,对土地还应该进行补偿,如果是国有划拨土地一般是没有补偿的。
2、集体土地上房屋征地拆迁适用的法律是《土地管理法》及各地政府依据该法制定的征地拆迁补偿办法。补偿标准原则上是不得降低原有生活水平,短期生活有改善,长远生活有保证。同时要根据房屋的建筑结构和修建年代、地理位置和用途进行综合考量。还要结合政府的安置方式来区别计算。按照产权置换的,应该给予合理面积和装修费补偿、搬迁费补助、过渡费;按照划地重建的,应该给予重置成新价补偿(本地修建原有规模房屋所需要的费用)、装修费和搬迁补助、过渡费;按照纯货币补偿的,应该给予附近城镇的商品房均价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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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适用的法规是590号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补偿标准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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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其标准为:百万人口的城市,每征用一亩菜地,缴纳元;  50万以上不足百万人口的城市每征用一亩地,缴纳元;  不足10万人口的城市,每征用一亩菜地,缴纳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以上标准,确定自己的标准。  但不得超出以上标准限额。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交付给被征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使用,用于再生产投资,形成新的生产能力,不能分给农民个人消费。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用土地的地上附着物中产权确实属个人家庭所有的,其补偿费付给本人(家庭);被征用土地上由集体种植的青苗,其补偿费纳入当年集体收益分配;青苗属于农民或其他人承包土地种植的,其补偿费交给承包者。为了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正确、节约、有效地使用征地补偿费,防止征地费用被截留、侵占,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将征用土地的征地补偿费收支情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  
2、征用耕地的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征用其他土地的补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补偿费标准,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具体规定。属于有收益的非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可按该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6倍计算,征用无收益的耕地不予补偿。征用柴山、滩涂、水塘、苇塘、经济林地、草场、牧场等有收益的非耕地的土地补偿标准为该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  
3、征用人工鱼塘、养殖场、宅基地、果园及其它多年生经济作物的土地,按邻近耕地补偿标准计算。  
4、被征用土地的青苗补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5、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制定。参照建筑造价折多少,补偿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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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其标准为:百万人口的城市,每征用一亩菜地,缴纳元;  50万以上不足百万人口的城市每征用一亩地,缴纳元;  不足10万人口的城市,每征用一亩菜地,缴纳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以上标准,确定自己的标准。  但不得超出以上标准限额。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交付给被征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使用,用于再生产投资,形成新的生产能力,不能分给农民个人消费。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用土地的地上附着物中产权确实属个人家庭所有的,其补偿费付给本人(家庭);被征用土地上由集体种植的青苗,其补偿费纳入当年集体收益分配;青苗属于农民或其他人承包土地种植的,其补偿费交给承包者。为了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正确、节约、有效地使用征地补偿费,防止征地费用被截留、侵占,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将征用土地的征地补偿费收支情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  
2、征用耕地的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征用其他土地的补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补偿费标准,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具体规定。属于有收益的非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可按该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6倍计算,征用无收益的耕地不予补偿。征用柴山、滩涂、水塘、苇塘、经济林地、草场、牧场等有收益的非耕地的土地补偿标准为该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  
3、征用人工鱼塘、养殖场、宅基地、果园及其它多年生经济作物的土地,按邻近耕地补偿标准计算。  
4、被征用土地的青苗补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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