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双方并未在此方面作出预先明确的协议,则劳动合同中所规定的工作地点将作为合同中的核心要素之一予以强调和保护。在合同约定的有效期内,承包机构不得擅自对工作地点进行更改。
如若该机构试图提出此类变更要求,那么雇员有权对此持有异议并表达反对立场。若协商未能取得有效成果,此时,倘若该机构坚决不同意作出专项更改,而导致原有劳动合同难以执行的话,应向雇员支付相关赔偿金。
其次,当订立劳动合同时依据的外在环境发生严重变动,进而使得劳动合同无法继续贯彻落实时,经过劳资双方的积极磋商,仍然无法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共识,这同样应当视为劳动合同的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二、工作地方安监控违法吗
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办公区域安装摄像头进行监控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对他人隐私权的侵害。因此,在办公区内涉及到个人隐私保护的重要区域如卫生间、更衣室等部位进行这类活动,显然是侵害员工个人权益的行为,依法应被视为非法行为。
然而,如果该安装摄像头的行为发生在办公室、生产操作车间等公众共用的工作场所,并且事先已经向全体员工发出明确告知,只要其所做的监控措施符合公司日常安全保卫和管理的合理需要,那么这种行为就是合法并受到认可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倘若员工在工作场所变更事宜上未事先达成协议,那么劳动合同中所指定的工作场地将成为至关重要的条款之一,任何未经授权的更改均属违法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用人单位试图强行进行位置变更,那么作为劳动者的雇员将享有合法的抵制权。若双方经过诚恳的协商仍未能达成共识,并且用人单位坚持不改变原有规定,从而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那么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除此之外,当劳动合同所依赖的外部环境出现重大变化,以至于合同无法继续执行,同时双方又无法就变更事项达成一致意见时,这也被视为劳动合同的自动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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