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察院人保什么意思
人保亦被称为“保证人”制度,它涉及的程序是将要求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以及法院向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力求他们提供可靠的担保人员,同时要求这些保证人员提交一份书面的保证书。在此基础上,保证人员需用自己的个人名义承诺确保被保证的人在取保候审的期限内不会规避或干扰侦查、检控和审判工作,且当需要出庭时能够随时到达现场。
《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与本案无牵连;
(2)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3)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4)有固定的住处和收人。不符合这些法定条件的不能成为保证人。另外,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48条规定:采取保证人保证方式的,如果保证人在取保候审期间不愿继续担保或者丧失担保条件的,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重新提出保证人或者变更为保证金担保方式。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5条的规定,保证人在担保期间,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监督被保证人遵守《刑事诉讼法》第56条的规定;
(2)发现被保证人可能违反或者已经违反《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二、检察院有受理费吗
然而,如果选择聘用律师协助处理案件,则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支付相应的律师代理费用。刑事案件的司法运作实则代表着国家对犯罪行径实施制裁,因此无论是由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提起公诉,抑或是由受害人或其近亲属持刑事自诉状向法院提起诉讼,皆无需缴纳任何形式的诉讼费用。
然而,被告人有被判处须缴纳罚金、没收未遂犯罪所获利益等情况,但此类情形并不包含于向法院缴纳的诉讼费用范畴之内。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对于自诉案件,被害人有权向法院起诉。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人民人身安全担保制,又作“保证人”制度;乃公安机关、检察院及法院为落实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供稳妥可靠的担保措施之程序设计。在此过程中,担保人必须提交书面保证书,以自身名义郑重承诺确保被担保者在取保候审期间遵守规定,不得有任何形式的抵抗侦查、妨碍检控以及影响审判工作的行为,同时保证能够随时出席法庭参与相关诉讼活动。此项制度的设立宗旨在于保障司法程序得以顺畅有序地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