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的观点认为这类房产应被认定为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原本在婚前购买的住宅被视为个人所有财产,当男方决定在房产证上添加女方姓名之后,这便被视为男方将其所占房屋份额的一部分赠予了女方。
此外,经办完更为正式的更改登记手续之后,这套房产即从此时起转变为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在此情况下,如果面临离婚事宜,双方应对该房产进行公平分割,若双方此前已达成相关协议共识,那么将依照双方的约定来进行分配;
如若双方对此未曾做出明确约定,那么依据房产本身的实际状况以及婚姻关系的实际情况,就需要进行更加细致入微的裁定和分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婚前房登记两个人名属于共同财产吗
在结婚前购买房屋并冠以两人之名,这种情况下,通常将被认定为是夫妻间的共同财产。与此同时,针对婚前以及婚后所得的财产,男女双方均可自主做出决定,例如划分各自所有、共享所有或部分个人所有、部分共同拥有等。
然而,这类约定应采用书面形式加以明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在婚前的房地产所有权证书上加入女性的姓名,通常被理解为这是一种共同财产的表达方式。在此之前,如果男方在婚前购置了房屋,那么这个房屋就属于他个人所有的财产。然而,一旦男方在房屋所有权证上加上了女方的姓名,那么这个行为可以被视为男方将部分的房地产所有权赠予给了女方。当这个变更登记手续合法地完成之后,整栋房屋的所有权就会变成一个共同拥有的财产。在涉及到离婚的情况下,双方都应该以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财产分割的协商,如果已经达成书面的协议,那么就应当按照协议中的内容执行,如果没有达成书面协议,那么就需要依据实际情况和婚姻存续期间的实际状况进行判断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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