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肠癌病退鉴定标准

最新修订 | 2024-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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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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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关于结肠癌等严重疾病的病退鉴定标准细则如下:首先,申请人需满足年龄和社保缴纳年限要求,女性满45周岁、男性满50周岁,且缴纳社保满15年。其次,对于结肠癌等严重疾病,申请人需在出院后达到法定医疗期,并提供完整治疗记录。 最后,申请人需经市政府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因疾病导致身体机能永久性受损,无法继续工作。审批流程严谨,确保公正公平。
结肠癌病退鉴定标准

一、结肠癌病退鉴定标准

病退是指依据职业伤害相关法规,对于患病并达到预期工作寿命的员工,允许其提前结束职业生涯,领取退休金;这种情况下,职工所享受的退休待遇与正常退休并无差别。在过去,申请病退的条件相对较为明确和简单:参考国家制定的相关法律文件,男性年满50周岁,同时女性年满45周岁;另外,申请人需满足缴纳社保费用(包括视为缴纳期限)达15年及以上这个硬性要求;最后,要经过市政府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申请人因疾病或者意外伤害导致身体机能永久性受损,以致无法继续胜任正常工作,方能申请病退。

然而如今,审批流程更为严谨,具体要求如下:首先,是关于职业保险缴纳年限的问题,原则上要求已满15年,同时,申请人年龄须在女性45周岁以上、男性50周岁以上方可申请;其次,普通疾病患者需要自出院之日起一年后才能提出申请;再次,关于严重疾病,如恶性肿瘤、尿毒症、肢体瘫痪等,出院后必须达到法定医疗期;最后,关于精神类疾病,必须是出院日期开始计算,5年内须有完整系统治疗诊断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二、结肠癌可以办理病退吗

关于患有癌症的劳动者申请提前退休的相关规定如下所示:

首先,男性患者年满50周岁及以上,女性患者则为年满45周岁及以上;

其次,需要满足缴纳养老保险费用的期限达到或超过15年的要求。在某些特定区域内,对于国有和集体企业的员工而言,只需缴纳养老保险费用满10年(包括视为已缴纳的年份)即可符合提前退休的条件。

第三步,由个人向所在单位提交申请,单位将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公示,然后上报给当地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该部门将会对各个单位提交的提前退休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接下来是劳动能力鉴定环节,由市级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负责鉴定因疾病导致的(非因公受伤)劳动能力,并在出具鉴定意见之后进行公示。

最后,在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任何异议的情况下,统一发布鉴定结果,单位需要携带相关材料前往办理提前退休待遇审批手续。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关于对结肠癌等重大疾病导致提前退休的审核鉴定具体准则要素包括:首要条件是,申请人必须符合特定的年龄限制以及社会保险缴费期限的规定,即女性须年满45周岁,而男性则须年满50周岁,并且其社会保险缴费期限应不少于15年;其次,针对结肠癌等重大疾病,申请人在出院之后需要度过法定的医疗期,同时还需提交完整的治疗过程记录作为证明;最后,申请人需要经过市政府劳动鉴定委员会的严格审查与确认,以证实其由于疾病原因导致身体机能出现永久性的损伤,以至于无法再继续从事现有的工作岗位。整个审批流程严谨规范,旨在确保审核结果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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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女,47岁,患结肠癌可以病退吗?
[律师回复] 对于请问女,47岁,患结肠癌可以病退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企业职工申请病退鉴定,应符合以下条件:
养老保险缴费原则上满15周年,女性45周岁以上,男性50周岁以上
一般类疾病住院出院后满1年
恶性肿瘤、尿毒症、肢体瘫等难以康复的严重性疾病住院出院后医疗期满
精神类疾病住院出院后年满5年,且有5年系疗诊断记录。
企业职工退职:对于年龄达不到病退要求(即男不满50周岁,女不满45周岁),且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已经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如果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可以办理退职,按月领取退职生活费如果年龄达到病退要求,但缴费年限不满15年或过渡期内缴费不满10年的,退职待遇一次性支付,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退职: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已经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如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则只能办理退职,按月领取退职生活费。
1、工作年限不满10年
2、男不满50周岁,女不满45周岁。
鉴定标准
1、各种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或周围神经肌肉疾病等,经治疗后遗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1)、单肢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
(2)、两肢或三肢瘫,肌力3级以下(含3级)。
(3)、双手或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
(4)、完全性(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5)、非肢体瘫的中度运动障碍。
2、长期重度呼吸困难
3、心功能长期在Ⅲ级以上。左室疾患左室射血分数≤50。
4、恶性室性心动过速经治疗无效。
5、各种难以治愈的严重贫血,经治疗后血红蛋白长期低于6克分升以下(含6克分升)者。
6、全胃切除或全结肠切除或小肠切除34。
7、慢性重度肝功能损害。
8、不可逆转的慢性肾功能衰竭期。
9、各种代谢性或内分泌疾病、结缔组织疾病或自身免疫性疾病所导致心、脑、
肾、肺、肝等一个以上主要脏器严重合并症,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10、各种恶性肿瘤(含血液肿瘤)经综合治疗、放疗、化疗无效或术后复发。
1
1、一眼有光感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半径≤20度。
1
2、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半径≤20度。
1
3、慢性器质性精神障碍,经系疗2年仍有下述症状之一,并严重影响职业
功能者:痴呆(中度智能减退)持续或经常出现的妄想和幻觉,持续或经常出
现的情绪不稳定以及不能自控的冲动攻击行为。
1
4、精神分裂症,经系疗5年仍不能恢复正常者偏执性精神障碍,妄想牢
固,持续5年仍不能缓解,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1
5、难治性的情感障碍,经系疗5年仍不能恢复正常,男性年龄50岁以上
(含50岁),女性45岁以上(含45岁),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1
6、具有明显强迫型人格发病基础的难治性强迫障碍,经系疗5年无效,严
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1
7、符合《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1至4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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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参保参保职工
2.男性满50周岁,女性满45周岁
3.工作累计满10年
4.社保缴费年限满15年
5.由县级以上医院诊断材料并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满足以上五个条件的员工,可办理病退。病退办理所需材料
1、县以上医院出具“医疗诊断材料”原件一份。
2、劳动鉴定表或鉴定结论书原件一份
3、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福建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领取资格认定表一式三份,加盖单位公章
5、单位公示回执单一份,加盖单位公章
6、个人申请报告一份,加盖单位公章
7、原国有、集体企业职工的人事档案原件,及档案中招工登记表或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应征入伍登记表复印件(加盖公章)一份
8、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各一份,若办理过双确认或政策性补缴的须提供确认表、政策性补缴表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各一份
9、原国有、集体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复印件一份,加盖单位公章
10、原国有、集体企业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重新就业,与新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在新就业单位参加养老保险的,须提供与新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一份1
1、单位有托管的附托管协议书复印件一份,加盖单位公章病退办理流程
1.受理(初审):窗口受理人当场审查提交材料是否齐全,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出具初审意见,报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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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期结束,仍然不能继续工作的,单位解雇的,在本单位每工作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以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做补偿标准
  注意:如果自己主动辞职,没有补偿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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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医疗纠纷初起
1.发生医疗纠纷的当事人(医护人员)负责写出事实经过,同时向患者或家属做好沟通、解释、解答工作。
2.发生纠纷的科室主任负责组织本科医护人员对发生的医疗纠纷进行讨论总结,从中吸取教训,纠正不足,制定杜绝类似纠纷的有关制度,科主任负责书写该起纠纷的讨论意见,上报医务部,并向患者或家属作出相应的解释工作,妥善解决好医疗纠纷。若确属负有医疗责任的医疗纠纷,科内能自行解决的,也要上报医务部备案。
3.经科主任及责任人解释、调解无效的医疗纠纷应及早上报医务部,同时上报有关纠纷的书面材料。
二、院内医疗技术讨论会
1.科室解释、调解无效的医疗纠纷及时上报医务部,医务部接到上报后做相应调查、了解和沟通,然后组织科主任、当事人及患者或患者家属进行调解。若不能调解,由医务部报请医院医疗安全委员会批准召开院内医疗纠纷技术讨论会。
2.由医院医疗安全委员会负责,医务部集体组织实施相关医疗纠纷的技术讨论工作。
3.技术讨论会主持人宣布医疗技术讨论程序和会议纪律。
4.科主任、当事人必须准时出席院内医疗技术讨论会,在会上当事人应认真、负责地陈述诊疗经过,科主任应公正、科学的陈述科内讨论意见。
5.专家讨论。
6.书面材料需经医疗安全委员会、参加讨论的专家反复讨论、认证后,讨论结论于会议后的30日内交与患方及科主任。
7.患方及我院科室责任人对医疗技术讨论结论有异议时均可以行使自己的权利,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市区级医学会组织召开的医疗事故鉴定会
1.发生医疗纠纷的科主任及当事人必须在一周内提交医疗事故鉴定材料,准时将材料交到医务部。由医务部提交到医学会,配合医学会组织开展鉴定工作。
2.根据鉴定结论同患者协商解决。
3.协商解决不成功,患者及家属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四、法院诉讼
1.医务部准备相关向法庭提交的材料,由专职聘请律师准备陈述及答辩。医务部专职干事及发生纠纷科室科主任出庭。
2.根据法院审判结果进行处理。
3.如果医院承担相应责任,院内根据相关制度对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理。
4.医院制定相关整改措施,防止类似事件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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