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说是自愿加班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4-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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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遇到法定节假日加班未获足额补偿的问题,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求助。企业应支付至少300%的加班薪酬。法定节假日及其他规定节日,企业需依法安排员工放假。加班需符合三个条件:生产经营需求、遵守工会协商程序并符合法律规定、加班时间也要符合规定。加班包括超时工作、超出法定休息日或节假日的工作安排以及日标准工作时间外的额外工作。
公司说是自愿加班怎么办

一、公司说是自愿加班怎么办

如遇到企业在法定节假日安排您加班却未给足补偿的情况,可向您所在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寻求帮助。

依据中国相关法律,企业应支付每日及每小时工资的至少300%作为加班薪酬。具体而言,日工资相当于每月平均21.75天,小时工资则是在日工资基础上再除以8小时。

此外,关于加班时间,企业在法定节假日、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的节日也需依法安顿员工放假。

值得注意的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条,企业在这些特殊时期有义务给予员工合理假期。

同时,为了保障员工权益,加班的前提必须符合三个条件:

首先要出于生产经营需求;

其次要遵守工会协商程序并符合法律规定;

最后,加班时间也要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加班含义广泛,既包括超时工作(延长工作时间),还包括超出法定休息日或节假日的工作安排,以及在日标准工作时间外的额外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二、公司说双休却天天加班

在劳动法规中,严令禁止雇主在周末强迫工人加班。

根据法律法规,雇用方不能非法地延长工人的工作时长。倘若有工人加班的需求,并需获得相应的加班津贴。在此情况下,可能会与雇主进行进一步的商议,以要求其支付合理的加班费用。

《劳动法》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如果您在法定期假日期间从事了超过正常工作时间的行为且并未得到适当的补偿金,您可以寻求于当地劳动纠纷仲裁委员会的帮助。关于法定假日加班的补偿,企业有责任提供至少相当于平常加班薪酬300%的经济补偿。值得注意的是,在法定节假日和其他相关规定的节日里,企业必须按照法律规定为员工安排假期。此外,加班行为需要满足以下三个基本条件:首先,必须是为了满足企业的生产经营需求;其次,必须遵循工会协商的程序并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最后,加班的时间也必须符合相关规定。这里所指的加班包括但不限于超时工作、超出法定休息日或节假日的工作安排以及在每日标准工作时间之外的额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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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工厂强制性加班是不合法的。 根据《劳动法》以及 《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家实行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的工时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对用人单位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需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延长工作时间。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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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加班加班是强制加班还是强制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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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是自愿加班的,还是强制性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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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给加班费说是自愿的,并不合法,法律上明确规定了劳动者存在加班的就是需要支付有关加班费的,具体情况下可以协商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也可以申请仲裁处理,具体情况结合实际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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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不愿意加班了,因为持续了很长时间了,那对于自愿加班非自愿加班是如何的呢?怎么说?
[律师回复]
1. 自愿加班应否支付加班费?【点击标题即可查阅全文】
计算加班工资的一个前提就是“加班的事实”是法律意义上的加班。在实践中,员工和企业在对“加班事实”的认定方面,应把握以下几点:
A. 由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用人单位才应支付加班工资;
B. 有证据证明加班为单位安排,可确认为“事实加班”。
2. 年休假是否必须劳动者先提出休假申请?年休假的仲裁时效?【点击标题即可查阅全文】
用人单位在不安排劳动者足额享受年休假情况下应当按照劳动者日工资收入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义务。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未提出休假申请为由不安排休假并拒绝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不符合有关法律和规章的规定。
未休年休假支付的工资属于劳动报酬,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请求应当适用特殊时效规定。
3. 视同缴费年限如何确定?【点击标题即可查阅全文】
A.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B.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C.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D.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4. 养老金全国统筹?就业?工资?人社部回应一系列热点问题【点击标题即可查阅全文】
人社部1日召开第三季度新闻发布会,回应了最低工资、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就业形势、农民工工资等一系列民生热点问题:截至10月底,全国共有17个地区调整了最低工资标准;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准备明年迈出第一步;三季度末全国城镇登记失业率为金融危机以来最低点;将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5. 社保协议的有效和无效?【点击标题即可查阅全文】
根据法律规定,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既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共同的权利,也是双方共同的强制性义务,双方均无权免除对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义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关于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按月领取社保补贴的约定,明显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因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应当属无效条款。
如果用人单位提出返还社保补贴请求的劳动仲裁申请,仲裁庭应当查实用人单位已付的社保补贴费用并依法裁决劳动者返还此费用。
这就是自愿加班非自愿加班的内容。
在公司被要求自愿加班很是委屈无处发泄,我们对加班这方面法律规定不太懂不知道怎么办好,问一下自愿加班算加班吗
[律师回复]
1.什么是加班工资?
加班工资一般是指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需要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2.休息日加班是否必须支付加班工资?
标准工时制的工作制度,休息日安排工作,不能安排同等时间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基数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
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工作制度,因其工作时间的不确定性,如果恰好轮岗到周末时间工作的则无加班工资。
3.法定节假日加班是否必须支付加班工资?
标准工时制的工作制度,如遇国家法定假日工作的,企业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基数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
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工作制度,因其工作时间的不确定性,如果恰好轮岗到法定节假日正常工作的,企业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基数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
综上两种工作时间制度,企业不可用补休的方式代替加班工资。
4.加班工资基数如何计算?
根据《辽宁省工资支付规定》规定:“计算加班工资的日或小时工资基数,应当按照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确定;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以及休假期间工资标准确定;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工作应得的工资确定。”
5.日工资和小时工资如何计算?
日工资为月工资收入除以月计薪天数。即:日工资=月薪÷2
1.75天,小时工资=日工资÷8小时。
加班费的计算方式
1、计算加班工资时,日工资按平均每月计薪天数2
1.75天折算,小时工资则在日工资的基础上再除以8小时。即:
节假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
1.75×300%
休息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
1.75×200%
正常工作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
1.75×150%
每小时的加班工资,则以日加班工资除以8小时。
2、在确定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时,劳动合同对加班工资基数有明确约定的,按约定的标准确定。但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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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公司说是自愿加班怎么办?
如果公司说是自愿加班的,劳动者可以收集相关的证明加班的证据,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情节严重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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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我加班是自愿的吗,加了几天班
[律师回复] 工厂强制性加班是不合法的。 根据《劳动法》以及 《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家实行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的工时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对用人单位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需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延长工作时间。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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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有一个表妹现在做的是非全日制的工作,以为比较喜欢所在工作的店里的店长,于是自愿加班,非全日制自愿加班行不呢?
[律师回复] 如果用人单位未明说,但是单位“加班”已成为一种隐性规定,那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给付加班费。从国家《劳动法》来看,劳动了就应该支付一定的费用,毕竟天下没有免费的劳动力。但是从奉献上面来看,不用支付加班费用非全日制职工,加班不支付加班费,但法定休假日安排工作除外。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非全日制用工制度的特殊性就在于“灵活性”,即与全日制用工相比,形成相对宽松的劳动关系,包括:劳动合同形式不限于书面形式,可以选用口头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存续时间不确定性,合同双方均可随时解除劳动关系,不必提前通知,用人单位也无须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关系双重性甚至多重性,允许同一劳动者同时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各地规定,非全日制职工加班,是不执行基本法的,但是,法定休假日安排工作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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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加班是不是自愿的
加班既可以是自愿,也可以由公司决定进行加班。如果公司在工作时间之外为员工进行安排工作,并且明显是从单位自身的利益而出发,那么员工也可以要求支付加班费用。同时如果员工在节假日为员工安排工作,则需要支付相关的加班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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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我有一个姐姐之前因为公司要求强迫他加班,他不愿意,一气之下起诉到法院去了,自愿加班和不自愿加班诉讼期限多久
[律师回复] 劳动争议案件的时效是指劳动争议的仲裁时效和劳动争议的诉讼时效。超过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时效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的胜诉权丧失。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时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六十天,是指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劳动合同权利被侵犯之日算至以后的六十日(不含因不可抗力而中断的期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争议仲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仲裁裁决的生效日为当事人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第十五日的次日,也是劳动争议案件诉讼的胜诉权丧失之日。劳动争议诉讼案件的提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缺一不可):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六十日内(不含不可抗力而中断的期间)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
  
二、不服或者部分不服劳动仲裁裁决;
  
三、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即仲裁裁决生效日之前)。
  劳动争议诉讼案件,必经劳动争议仲裁,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时效与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时效的关系是: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时效是指具备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的当事人,必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六十日期限内提起仲裁,否则,依法律规定消灭其中申请仲裁的权利的时效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时效是指有能力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的当事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起劳动争议诉讼,否则仲裁裁决生效,依法律规定丧失申请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合法利的时效规定。
  由此,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是劳动争议诉讼案件的必须的前置程序,超过劳动争议案件仲裁的时效规定,提起劳动争议诉讼案件,必丧失胜诉权。
  六十日仲裁期限的开始计算日。 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lt;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gt;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5条:“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指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司法实践中,如果用人单位明示拒绝支付劳动报酬,或承诺另行支付劳动报酬的期限已届满,或劳动者追索劳动报酬被拒绝的,可以视为劳动争议已发生,推定劳动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劳动者应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的那天起,在劳动法规定的60日期限内申请劳动仲裁,那种认为用人单位未发放已承诺支付的劳动报酬,劳动者就应在60日天内主张权利,否则就超过了申请劳动仲裁的期限,从而丧失胜诉权,这种观点是将“用人单位没有发放劳动报酬”等同于“发生劳动争议”,最典型的就是如果用人单位到约定发薪日未发工资的,劳动者就应当在次日起60日内主张权利,否则就不能得到法律保护,其实不然,用人单位虽然没有实际发放自己承诺支付的劳动报酬,但用人单位并没有明确支付劳动报酬的时间,也没有明确表示拒绝支付,劳动者也没有要求用人单位偿付,在这种情况下,双方的权利、义务实际上尚处于不完全确定的状态,劳动者并没有认为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并没有发生法律意义上的争议,因而,劳动者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期限也就没有开始计算,用人单位未于发薪日向劳动者发薪这种情况,并不意味着双方劳动争议已发生,只有在劳动者向用人单位追索劳动报酬时遭到用人单位明确拒绝才发生劳动争议,因此,如果用人单位未明示拒绝支付报酬,或承认欠付劳动报, 但未明确偿付期日的, 争议发生时间应从劳动者追索之日起算,确定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有二种情况:
  一是用人单位明示拒绝支付劳动报酬或承诺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期间届满的,从该日起计算劳动争议已发生。
二是用人单位未明示拒绝支付劳动报酬,或承认欠付劳动报酬,但未明确偿付期日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从劳动者追索之日起算。只要出现以上二种情况之一,应视为劳动争议已发生,劳动者应该在60日内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否则丧失胜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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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加班有加班费吗
自愿工作的不属于加班。有证据证明为单位安排可确认为“事实加班”。不定时工作制人员无加班收入。如果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员工工作的,仍然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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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劳动法中的自愿加班不算加班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劳动法》 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是支付加班工资的必要条件。法律规定加班必须是双方的自愿行为或者与劳动者协商后才行,但司法实践中务工一方一般没有选择,主要看是否有加班薪酬,一般有则加班是合法的,但不得超过一定时间 (一)在日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按照不低于小时工资基数的150支付加班工资; (二)在休息日工作的,应当安排其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三)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国家对加班加点进行了严格的限制。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特殊原因情况下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且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需要注意的是,加班是建立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基础上的,用人单位不得强迫员工加班,员工也无权单方面决定加班。“被自愿加班”一般表现为两种情形, 第一,工作任务过重,不得不加班才能完成; 第二,应对激烈的职场竞争,自发牺牲假期。前者的被动性显而易见,可以算是事实意义上的加班,可依然面临“认定”的难题,毕竟每个人对于工作效率都有自己的标准。在这种情形下,员工要敢于维权,保留工作量的证据,向劳动仲裁部门举证并主张加班费,寻求 第三方裁决。而后者虽看似“自愿加班”,但更多地仍是被竞争裹挟下的无奈之举。特别是在某些企业里,工作、无偿加班、鼓励奉献被看做是一种积极向上的企业文化,有些公司甚至公开宣扬“狼性文化”“996工作制”。在这种企业文化里,领导和员工缺乏应有的界限,领导想当然地认为,公司发展、升值加薪是员工的唯一诉求。而其实,工作之外,领导和员工都是平等的个体,员工有意愿也有权力决定工作之余的时间如何分配。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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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律师,我朋友现在是自愿加班的,他不想回家面对他的家人,不知道公司天天自愿加班还有加班费吗
[律师回复] (一)、无论是劳动法,还是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在提及延长工时的时候,均使用了“用 人单位安排”的表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强调的是单位延长工作时间。《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条亦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应当按照法定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强调的还是用人单位由于自身需要而安排员工加班。

(二)、从劳动法的立法意图上看,劳动法是为了限制用人单位的优势地位,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设立的。因此劳动法的规定必然是限制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的权利,保护员工的休息权。但是,员工的自愿加班是对自己休息权的主动放弃,而不是休息权被剥夺,所以,员工自愿加班是不愿支付加班费的。
三、下列情形不能认定为员工自愿加班,用人单位应支付加班费。
(一)、用人单位的员工手册或规章制度关于加班的规定,只要不违反劳动法的规定就是有效的,对员工和用人单位都有约束力。如果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承认员工自愿延长工作时间的行为为加班,则员工就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或安排休假。

(二)、用人单位已在事实上默认了该种行为为加班(如允许员工打加班卡),或对于员工自愿加班已有支付加班费的先例,那么,用人单位应支付加班费。
四、 劳动法对用人单位安排加班在程序及时间上均作了限制性。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 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所以,用人单位如欲安排员工加班,必须与员工及工会协商,协商是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必经程序。但这种协商,不能认定为员工要求加班。安排加班的主体仍然是用人单位,而不是员工。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加班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即使员工同意超过,也是不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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