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71条的内容

最新修订 | 2024-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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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被判刑者服刑期间再犯新罪,应依《刑法》处罚。采取先行减轻再合并原则,将未执行完毕的前罪刑期与新罪刑罚合并审判,已执行刑期不计入新判。因此,再次犯罪者实际服刑可能超过20年,因其人身危险性和矫治难度更大。此处的“刑罚执行完毕”仅指主刑,不包括罚金或剥夺政治权利等附加刑。
刑法第71条的内容

一、刑法第71条的内容

于被判刑者再次犯罪问题,特释明如下:当此类罪犯在服刑期间再犯新罪时,需依《刑法》对其实施惩罚。对于此类情况采取先行减轻再合并的原则处理,即将未执行完毕的前罪刑期同新罪应得的刑罚依法合并审判;但已执行完毕的刑期将不计入新的判刑之中。这就是为何此类罪犯在再次犯罪后,实际服刑期限可能超越20年的原因所在——因他们再次犯罪较之从前有更显著的人身危险性及更大的矫治难度。需提醒读者,在此所言的"刑罚执行完毕"指的仅为主刑,而不适用于罚金剥夺政治权利附加刑

《刑法》第七十一条【判决宣告后又犯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二、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是什么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条款,第一百四十三条详尽阐释了可能触犯“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及定罪量刑的相关标准与尺度。更具体的说,此项法规列举出以下多种相关情形:若生产或销售的食品存在足以引发重大食物中毒事件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严重隐患时,那么涉事者将会被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同时还须支付相应的销货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两倍以下罚金;倘若所引起的灾祸给人体健康构成了严重损害,则将面临至少三年以上至最多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处罚,同样也需依据销售额的不同程度缴纳罚金,且在一定条件下还会没收财产;如果灾难的规模极其严重,被追究责任的人将面临最高可达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严惩,并且除罚金外,仍然有可能面临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两倍以下罚金或全部财产的没收判决。

《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对于在服刑期内再度触犯法律、实施新罪行的罪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应当给予相应的处罚。具体而言,应遵循“先行减轻再合并”的原则,即将尚未执行完毕的前罪刑期与新罪所应判处的刑罚进行合并审理,而已经执行的刑期则不再计入新判决中。因此,对于此类再次犯罪的罪犯,其实际服刑期限有可能会超过二十年,这主要是因为他们的人身危险性以及矫正难度较高。在此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这里所提到的“刑罚执行完毕”仅仅针对主刑部分,并不包含罚金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等附加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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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1条第1款第1项是哪些内容
[律师回复] 第五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聘用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道路交通协管员协助交通警察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劝阻、告知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但不得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鼓励单位和个人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组织下,提供道路交通安全志愿服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和志愿者的管理和指导。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扩展资料请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行为人有前款
第二项、
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
第一项、
第三项、
第五项至
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无证驾驶,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200-2000元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若构成犯罪,当依法追究刑事和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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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第71条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2、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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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71条规定内容
刑事诉讼法第71条规定,取保候审后,嫌疑人及被告方须遵守多项规定,如不得擅自离所居地、变更信息须报备、按时应传唤、不得干扰证人作证等。司法机构可据案情要求遵守其他规定,如禁止进入特定场所、限制会面通信等。违反规定者,保证金或被没收,可能需重缴并找担保人,否则可能被监视居住或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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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40条的内容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关于《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规定的适用范围《劳动合同法》
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据此规定,国家机关在编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在编人员辞职、被辞退或开除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另外,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六十九条进行的非全日制用工也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十二条之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劳动合同。”据此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的行为也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
二、关于二倍工资的支付期间《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虽然该条没有明确规定二倍工资计算的起止时间,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对此作了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据此规定,有学者认为二倍工资计算的起止时间已经很明确,二倍工资计算的起止时间是从用工之日起满一月的次日至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解除劳动合同为止,其计算期间没有上限。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二倍工资的计算起止时间是从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即最长不超过11个月,而不是从用工之日起满一月的次日至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解除劳动合同为止。部分学者对二倍工资起止时间的计算是对《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的孤立理解造成的。因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第三款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七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据此规定,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年没有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则视为其已经与劳动者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故超过一年的时间应按照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享受有关待遇,用人单位无需再向其支付二倍工资。综上所述,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且在满一年之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二倍工资的计算期间从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即最长不超过11个月。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不仅要向劳动者支付11个月的二倍工资,还视为用人单位已经与劳动者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即可根据《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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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34条的内容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和第二百三十四条分别规定了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 故意杀人罪视情节严重程度,可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伤害罪则根据伤害程度,可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重伤则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若致人死亡或手段残忍致严重残疾,则可能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的惩罚。 我们将依法执行司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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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两层含义: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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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必须使他人的身体健康受到损害,包括人身组织的损害和身体器官正常机能的损害两个方面;损害的程度可以分为轻伤、重伤、致人死亡三个层次。实践中,对于伤害结果的鉴定,应以伤害当时的伤势同治疗后的结果相结合起来进行综合考量,同时也应兼顾受伤部位同被害人职业的关系等因素。本罪主体方面,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分为两种情况: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应负刑事责任;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已满十四周岁的人就应负刑事责任。实践中查明行为人主观故意的内容对区分本罪与故意罪有决定性意义。如果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对他人是死是伤均是持放任态度,应当根据行为人使用的手段和工具、打击的部位是不是致命等因素综合考查,以确定行为人的故意内容是剥夺他人生命还是损害他人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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