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法第71条的内容
于被判刑者再次犯罪问题,特释明如下:当此类罪犯在服刑期间再犯新罪时,需依《刑法》对其实施惩罚。对于此类情况采取先行减轻再合并的原则处理,即将未执行完毕的前罪刑期同新罪应得的刑罚依法合并审判;但已执行完毕的刑期将不计入新的判刑之中。这就是为何此类罪犯在再次犯罪后,实际服刑期限可能超越20年的原因所在——因他们再次犯罪较之从前有更显著的人身危险性及更大的矫治难度。需提醒读者,在此所言的"刑罚执行完毕"指的仅为主刑,而不适用于罚金或剥夺政治权利等附加刑。
《刑法》第七十一条【判决宣告后又犯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二、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是什么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条款,第一百四十三条详尽阐释了可能触犯“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及定罪量刑的相关标准与尺度。更具体的说,此项法规列举出以下多种相关情形:若生产或销售的食品存在足以引发重大食物中毒事件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严重隐患时,那么涉事者将会被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同时还须支付相应的销货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两倍以下罚金;倘若所引起的灾祸给人体健康构成了严重损害,则将面临至少三年以上至最多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处罚,同样也需依据销售额的不同程度缴纳罚金,且在一定条件下还会没收财产;如果灾难的规模极其严重,被追究责任的人将面临最高可达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严惩,并且除罚金外,仍然有可能面临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两倍以下罚金或全部财产的没收判决。
《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对于在服刑期内再度触犯法律、实施新罪行的罪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应当给予相应的处罚。具体而言,应遵循“先行减轻再合并”的原则,即将尚未执行完毕的前罪刑期与新罪所应判处的刑罚进行合并审理,而已经执行的刑期则不再计入新判决中。因此,对于此类再次犯罪的罪犯,其实际服刑期限有可能会超过二十年,这主要是因为他们的人身危险性以及矫正难度较高。在此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这里所提到的“刑罚执行完毕”仅仅针对主刑部分,并不包含罚金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等附加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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