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再审时原判决视为撤销吗
对于已被决定再审的案件,在经重新审理确定之后,是否需要撤销初审或二审时期的裁决,这种考量取决于再审审判结果的具体情况。若原裁决存在明显错误,那么将会撤销此原裁决。
然而,在其他情况下,尽管再审可能导致事宜的结论发生变化,但通常并不会将原先的裁决予以撤销。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第二百一十四条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二、再审时增加诉讼请求需要注意什么
自案件正式立案受理之日起,至法庭辩论环节终结之时止,若原告欲追加诉讼请求、被告选择提起反诉、亦或是第三方决定提出附带民事诉讼等事项涉及到案件事实及法律适用问题的,人民法院有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予以暂予合并审理。值得注意的是,关于扩充诉讼请求的做法,应当于正式开庭审理之前作出,并且在法庭辩论阶段尚未结束之际完成,倘若超出上述期限,并将导致超过法定起诉期间界限的,原告需要针对可能产生的不良影响作出预先估计和预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
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对于再审案件在经过重新审理之后所涉及到的是否要撤销原先的初审或者二审判决,需要结合再审的最终结果进行具体的评估和斟酌。如果原有的裁决存在着明显的缺陷或者错误,那么通常情况下是可能会被撤销的;而当出现其他类型的情形时,即便再审更改了的结论,也一般来说并不会对原有的裁决产生影响,而只是维持原来的判决不变。这样的做法恰恰充分地展示出了司法审判过程中所必须具备的严谨性以及公正性,可以有效地保障每一个案件都能够得到妥善、合理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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