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参加非法集资活动的投资者,应该依法予以严格处理,具体而言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同时可附加财产刑,即罚金。而非法集资的常见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
1.以诸如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目非法集资;
2.或者打着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力凭证,以及以从事期货交易、典当业务等名号进行非法集资;
3.用所谓认领股票、入股分红等手段进行非法集资;
4.凭借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各类凭据进行非法集资;
5.采用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加盟以及“快速积分法”等种种手法进行非法集资;
6.运用民间“会”、“社”等组织,或者地下钱庄等工具进行非法集资;
7.借由“电子商铺”、“电子百货”等虚构商品,宣扬投资收益来进行非法集资;
8.将物业、地产等大宗资产进行瓜分,通过出售其中部分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非法集资;
9.使用签署商品经销合同等手段进行非法集资;
10.通过传销或秘密串联等手法进行非法集资;
11.在互联网上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2.借由“电子黄金投资”等概念进行非法集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以合伙的名义占用资金合理吗
无论是个体工商户还是由多个合伙人组成的股份制企业,任何形式的侵犯公司财产的做法都是明确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即使属于独资经营模式的合作企业也不例外。当企业宣告正式成立之际,其组织机构便自动具备了独立的法人资格,这意味着无论出于何种原因,任何个人或团体均不得对该公司的财产实施不当侵害行为。否则,在面临破产清算之时,这类个人合伙企业将不可避免地承受起对相应赔偿责任的全面承担。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针对以合作为幌子进行的非法集资行为,我国法律明文规定必须给予严格的惩罚,具体形式包括有期徒刑、拘役和罚金等刑罚措施。这种非法集资手段繁多且无孔不入,涵盖了种植养殖业、股票债券发行、会员卡销售、物业地产分割、商品经销合同、传销以及互联网投资等多个领域。因此,广大投资者务必时刻保持高度警惕,坚决抵制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活动,一经发现此类行为,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展开深入调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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