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强奸案中有没有判缓刑的
在特定情况下,犯下强奸罪者仍有可能获得缓刑。根据现行法律,符合以下条件的犯罪者即可适用缓刑:首先,需被判处罚金或有期徒刑,而且刑期必须在三年以下;其次,其犯罪行为轻微且有明显悔过举动,以保证其不会再次发生类似行为;
最后,需要确保缓刑不会引发当地居民的强烈反对与不满。另外,对于未满十八岁、正处孕期以及年满七十五岁的犯罪者也应给予缓刑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二、强奸案不予立案怎么办
在涉及强奸罪的个案处理过程当中,若未能满足立案的各项严格标准,是可以向相关部门申请暂缓立案的。但是,当涉案行为完全纳入到受案机关的管辖范围内,且受案机关经深入分析判断存在着犯罪事实并需追究刑事责任时,他们应立刻启动立案程序。
2、在实践操作中,无论人民法院,还是人民检察院或是公安机关,其对待来访、投诉、举报以及主动投案者们递交上来的材料,均应依照各自的权限范围进行快速、仔细地审阅。若发现确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就必须立为案件办理;反之,如认定无任何犯罪事实或者该案情显著轻微,不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话,则可以决定不予立案,同时还需向那些提出投诉或者举报的人们告知谨供参考的原因。如果其中有人对此表示异议,他们亦可依据规定提起复议申请。
3、若人民检察院察觉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并未开展立案侦查工作,又或者受害者认为公安机关对应立案侦查的案件并未实施立案侦查事项,便向该院提出申诉。此时,人民检察院必须要求公安机关将不立案的具体原因依据进行详细解释。若人民检察院经过深入研究后,认为公安机关所提出的不立案理由其实并不成立,那么他们就应该书面通知公安机关必须开始立案侦查。收到此通知书的公安机关,也应遵照执行,尽快开展立案侦查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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