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制企业和合伙制企业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关于有限公司与合伙企业之间的差异,可以归纳如下几点:
首先,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之中,必须至少有一位是非普通合伙人才可成立;
其次,有限合伙人仅需根据其实际缴纳的投资金额为上限来承受合伙企业的债务责任;接下来,所有合伙人在执行管理合伙事业方面都拥有平等的权力。遵循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得到全体合伙人的共同决议通过后,可以授权一位或多位合伙人作为对外代表,执行合伙事业;
然后,这两种组织形式在份额或股权转让上存在明显的差别;
第五,关于新加入的合伙人或股东的处理方式也有所不同;
最后,从利润分配以及税务负担两个维度来看,它们皆存在着各自独特之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四条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公司制度要经过什么程序才能有效
在制定规章制度时所必须遵循的法定程序如下:若该规定直接涉及到劳动者的核心权益,那么首先便应召集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员工进行深度讨论;紧接着,便需要对各种可行的方案以及相关建议展开深入研究并形成相应报告,以便为接下来的工作奠定基础;
其次,用人单位及工会或职工代表应以平等、公正的态度进行充分磋商,以最终确定合理的实施细则;
最后,如有必要,应对已确认的草案进行进一步的修订与完善,确保其具有法律上的可行性与合法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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