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利用网上非榜低会他人超过z千人的是什么最
如若在网络上制造和传播有关他人的恶意揣测与诋毁言论,情节严重的话,可能被视为诽谤行为并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的相关规定。该法条明确指出,在网络及其他传媒平台上,发布确实存在的虚假危机情况、疾病疫情、自然灾害或警察行动的信息,严重干扰社会秩序,将判定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留或者管制;若是造成更大影响,则判三至七年不等的监禁。
值得注意的是,实施这条法案的前提是截然不同的。
(1)诽谤罪的实施必基于捏造的假象。无论所发表的事件是否真实,只要对他人的人格和声望产生不良影响,都不构成诽谤罪。
然而,名誉侵犯行为,即便所述内容属实,但涉及法律禁止公开宣扬的部分,公开后将会损害他人的人格和声望,依然可能构成名誉侵犯。正因为如此,描述的事实越真实,其侵权的影响力就越大,例如:为了损坏他人名誉,贸然揭露他人隐私,揭露的真相越大,侵权的性质就越加严重。
(2)公司、团体以及各类组织不能作为诽谤罪的犯罪行为的对象。但是在名誉侵权行为中,它们却可作为受害方。例如,散播虚假的市场活动信息,编造某个工厂的产品质量低下等,其目的在于通过不正当的市场手段摧毁这个对手。这样的行为即使产生了重大影响,最多只能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不能算作诽谤罪。
(3)两种行为的主观错误要求亦有区别。诽谤罪构成的主观要件必须由直接故意构成;而名誉侵权的过错种类包括过失行为。
另外,即使是善意的举报、揭露,哪怕其中包含一些不准确的信息,也不是诽谤罪的范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二、利用网络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采取什么措施
作为个人信息处理的行为主体,在实施相关的处理活动之际,应本着依法、合规的原则,确保每一个环节的流程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为此,可尝试采取如下策略:
首先,建立并完善内部的管理体系以及具体的执行规范;
其次,在进行个人信息管理时,区分不同类型及层次的信息,进行精细化的分类管理;
最后,采取适当且有效的数据加密技术手段,以确保个人信息处理过程中的安全可靠和合法性得到充分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五十一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根据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个人信息的种类以及对个人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等,采取下列措施确保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防止未经授权的访问以及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
(一)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对个人信息实行分类管理;
(三)采取相应的加密、去标识化等安全技术措施;
(四)合理确定个人信息处理的操作权限,并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五)制定并组织实施个人信息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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