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举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若无明确合法的原因,医院拒绝向患者提供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的服务,将受到卫生部门依法责成其更改错误行为的制裁;倘若情节严重,负有管理职责的管理者以及直接参与者将遭受行政责任追究或是纪律处分。病历作为医生诊断和治疗疾病的重要依据,同时也是医学科学研究中富有价值的数据库。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的
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一)未如实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的;
(二)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为患者提供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的;
(三)未按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和妥善保管病历资料的;
(四)未在规定时间内补记抢救工作病历内容的;
(五)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封存、保管和启封病历资料和实物的;
(六)未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的;
(七)未制定有关医疗事故防范和处理预案的;
(八)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
(九)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疗事故的;
(十)未按照规定进行尸检和保存、处理尸体的。
关于“死亡证明”的相关内容如下:倘若患者不幸于医疗卫生机构离世,则需要凭借其手中的《死亡医学证明》进行申请;针对正常丧生且无法获得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的公民,我们可根据居(村)委会或卫生站(所)提供的证明材料加以认证;
如若为非常规方式离世或者卫生部门无法判断丧生是否为正常状态,则需依据公安司法部门出示的死亡证明进行核实确认;如果尸体已经成功火化,我们便可参考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予以实现。当市民去世时,无论是居住在城市还是农村的民众,都应在丧生前一个月,或葬礼后及时向户口登记机关递交死亡证明、户口簿以及死者生前的居民身份证,办理登记和注销户口手续。而死亡证明的具体开具,通常由医院负责,仅在非正常死亡的情况下,才会由派出所经过调查取证后予以发放。对于那些在医院接受治疗但已无力回天的老年人,家属按照当地习俗将其带回家中安息后离世的情况,医院只会证明他们已经放弃治疗,而不会开具死亡证明。
然而,在这种情况下,社区仍然有权利为其开具死亡证明。
此外,对于年满80周岁的老年人离世并进行火化处理的情况,火葬场亦无需提供额外的证明文件。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八条
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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