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了父母怎么变更亲生父母
在家庭纷争中,子女的姓氏变更问题常常成为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之一。
然而,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具体规定,婚姻关系解除后,未成年子女更改姓氏确实可行,但必须经过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方可进行。这是因为,儿童权益保护法的明文条款指出,子女有权利选择跟随父亲或母亲的姓氏,他们有权选择自己的姓名。通常情况下,子女在出生之后被赋予的名字是父母双方在充分沟通与协商后作出决定的,因此,当需要对孩子的姓名做出变更时,同样应该得到父母双方的共识和同意。换言之,在父母离异的情况下,任何一方均不得在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的前提下擅自更改孩子的姓氏及名字。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
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二、离婚了小孩的鉴护人是谁
关于父母在离婚之后共同承担监护责任的权利,通常情况下会判给在离婚之后直接负责养育子女的一方。
然而,如果夫妻双方在法律上都不具备监护的资格抑或是缺乏监护的能力,那么就有可能会由未成年子女的祖父辈亲属如爷爷奶奶、外公外婆,甚至哥哥姐姐等亲族来担当监护人的角色。此外,经过未成年人居住所在地的社区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的审核以及当地民政部门的批准,也可将其他合适人员纳入监护人行列。
《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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