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办理离婚手续时,不需要户口本以及结婚证就能够进行操作。婚姻登记机关将依据公安部门及相关户籍管理机构所开具的盖有公章的户籍证明来办理婚姻登记事宜。倘若夫妻双方的两本结婚证均已遗失,婚姻登记机关则会依据结婚登记档案或者是由当事人递交的结婚登记记录证明等有效证件来办理离婚手续。为了保证资料完整性,当事人应当对结婚证的遗失情况做出详细而诚恳的书面说明,此种说明将被婚姻登记机关妥善保存起来。
针对那些无法出示居民户口簿的申请人,婚姻登记机关仍将依照公安部门或其他基层户籍管理机构所开具的带有盖章的户籍证明来为他们办理婚姻登记;如果申请者属于集体户口的成员,那么婚姻登记机关将采用他们的集体户口簿中的个人户口卡,或者是加盖单位公章的详细记录着他/她户口状况的户口簿复印件来办理婚姻登记业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二、想离婚但丈夫还欠娘家钱
针对该情况,需依据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有的性质进行细致分析和妥善处理。具体而言:对于同时具备夫妻双方共同签署了相关法律文件或是在事后得到另一方同意等等这两种情况下产生的债务,以及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内,夫妻一方借助个人名义负担的为维持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债务,都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在此情形之下,作为配偶的一方便负有偿还的神圣职责。
然而,如果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内,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背负的债务超出了为维持家庭日常生活所必需的范围,那么这种债务就不能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在此种情形之下,其配偶则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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