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对于那些原籍在本村并且依法获得宅基地审批的村民,如果其户籍已经外迁,然而却仍然没有其他住所可供居住,那么他们仍然有权继续使用原本的宅基地;其次,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若宅基地上有地上建筑(如房屋、建筑物、构筑物等)以及绿植等附着物被合法继承,则继承者只拥有这些地上物的所有权,而不享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然而,依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条款规定,继承者仍然具有对这些地上物的使用权,也就是说,他们仍然可以继续居住和使用该处房产,但是必须维持现有状况,不得对其实施重建或者重新建设,仅能对已有建筑进行修葺或者维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宅基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租用、占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搞房地产开发和非农建设。
二、继承了财产儿媳有义务赡养公婆吗
根据当前的法律规范,并未有明文规定要求儿媳必须以何种方式履行对公婆的扶养义务和责任。也就是说,如果丈夫不幸去世,那么作为儿媳是不需要直接承担对公婆的抚养义务和责任的。但是,若是儿媳出于善良之心以及对亲恩的感激而主动决定去照顾公婆并用自己最大的能力来履行主要扶养职责的话,依照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明确规定,此种情况下这位孝顺的儿媳可以视作是法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获得继承公婆身后财产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的抚养义务和子女的赡养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
【丧偶儿媳、丧偶女婿的继承权】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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