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了宅基地但户口不在宅基地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4-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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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宅基地继承与户口处理需遵循以下原则:本村村民即使户籍外迁,只要无其他住所,仍可继续使用原宅基地。 若宅基地上有建筑及附着物被合法继承,继承者仅拥有地上物所有权,不享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但依据《民法典》,继承者可继续使用地上物,如房产,但须保持原状,不得重建,仅可修葺维护。
继承了宅基地但户口不在宅基地怎么办

一、继承宅基地但户口不在宅基地怎么办

首先,对于那些原籍在本村并且依法获得宅基地审批的村民,如果其户籍已经外迁,然而却仍然没有其他住所可供居住,那么他们仍然有权继续使用原本的宅基地;其次,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若宅基地上有地上建筑(如房屋、建筑物、构筑物等)以及绿植等附着物被合法继承,则继承者只拥有这些地上物的所有权,而不享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然而,依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条款规定,继承者仍然具有对这些地上物的使用权,也就是说,他们仍然可以继续居住和使用该处房产,但是必须维持现有状况,不得对其实施重建或者重新建设,仅能对已有建筑进行修葺或者维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宅基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租用、占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搞房地产开发和非农建设。

二、继承了财产儿媳有义务赡养公婆吗

根据当前的法律规范,并未有明文规定要求儿媳必须以何种方式履行对公婆的扶养义务和责任。也就是说,如果丈夫不幸去世,那么作为儿媳是不需要直接承担对公婆的抚养义务和责任的。但是,若是儿媳出于善良之心以及对亲恩的感激而主动决定去照顾公婆并用自己最大的能力来履行主要扶养职责的话,依照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明确规定,此种情况下这位孝顺的儿媳可以视作是法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获得继承公婆身后财产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的抚养义务和子女的赡养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

【丧偶儿媳、丧偶女婿的继承权】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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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宅基地可否继承
(一)宅基地的所有权能否继承根据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归集体组织所有,不属于继承的财产之列。所以宅基地的所有权是不能继承的。
(二)宅基地的使用权能否继承农村集体组织成员拥有宅基地的使用权,可以长期占有和使用。《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不能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农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要受到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根据上诉法律可知,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很强的人身依附性,在使用权人死亡后,如果宅基地上建有房屋,那么继承人可以基于对房屋的继承而继续使用宅基地。但是如果宅基地上没有房屋或者房屋已拆除,那么继承人将无权继承。
二、宅基地的补偿款可否继承宅基地的补偿一般分为房屋补偿和宅基地使用权补偿。地上物的补偿,应当归属房屋权利人。房屋原权利人已经死亡的,动迁补偿款可依继承关系进行处理。而对宅基地使用权补偿款的继承要区分下列情况:
(一)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很强的身份属性,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无偿提供给本集体成员享有的,并且按户计算。当一户出现人口减少,宅基地仍是由一户中剩余的成员共同使用,因此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款则由该户剩余的成员共同所有。该继承人不能继承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款。
(二)若该户已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虽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在他处已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该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款一般由该户房屋原权利人的继承人取得,但集体经济组织明确表示反对的除外。现在因为农村开发的原因,大家不仅关心宅基地的继承问题也关心宅基地补偿款的继承问题。但是因为宅基地的使用权与所有权有所区分,因此得到的答案也有所不同。要注意宅基地上的房屋等建筑附着物及其补偿款是可以被继承的,如果该继承权利被侵犯,请向律师寻求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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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父母的宅基地,还可以继承我的宅基地吗?
[律师回复]   继承了父母的房子还可以再申请宅基地,只要户口与父母的户口出去了,另外只要父母宅基地上还有房子是不会收回宅基地的。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继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该规定确定了“地随房走”之原则,明确了继承房屋可以继续使用宅基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条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一)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   (二)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三)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  第八条农村村民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由村民委员会公布并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经讨论同意并公布后,逐级报乡(镇)土地管理机构、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和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村民委员会应当公布批准使用的宅基地。  第九条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   (一)年龄未满十八岁的;   (二)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三)出卖或者出租村内住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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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宅基地一户只能申请一处,也就是说一家人只能申请一块宅基地,然后在该地块上建房,这就叫做一户一宅。所以说宅基地确权是以农户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家庭代表申请确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共有人不但是户口本的现有人口,还包括:嫁出人员、在校学生、现役军人、国家工作人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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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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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一、案情简介
侄子的六叔,一辈子没有结过婚,最近突发心肌梗塞过世了。请教一下,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叔叔的遗产,应该如何分配呢
爷爷奶奶已经去世了,父亲的兄弟姐妹中目前在世的只有一个三叔。侄子家、三叔、还有其他的侄儿、侄女家按各自比例,大致如何分配呢
二、其它兄弟姐妹的子女是否具有代位继承权
《继承法》
第十一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规定其实是很清楚的,用最通俗的方法来说明:“代位继承只适用于(外)祖父母去世时,其子女先于他们去世的,由(外)孙子女代父母取得代位继承权。”据此规定,被继承人无子女,根本就不会涉及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不适用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死者的子女先于死者去世,由死者的(外)孙子女代父母继承,而不适用死者的兄弟姐妹先于死者去世的情况。
所以,已去世的兄弟姐妹的子女是无代位继承权的。
三、律师说法--相关法律规定
按照我国《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这就是法律规定的代位继承,适用代位继承必须符合如下条件:
1、被代位人必须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2、先死亡的被代位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
3、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
4、被代位人生前必须享有继承权,如被代位继承人基于法定事由丧失继承权,则连带引起代位继承权的消灭
5、代为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在遗嘱继承中不适用
6、代位继承人无论人数多少,原则上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份额。只要不符合任意上述的6个条件之一的,代位继承就不会发生。
可见,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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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宅基地证可以迁户口
拥有宅基地证书是迁户的重要条件之一。 申请建房需按流程操作: 向村民小组提交申请并公示,经村民会议或大会通过后交村委员会审核。 村委员会核实资料后送交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验。 若符合条件,经镇级政府审核后上报县级国土资源管理局审批,批准后发放相关证书并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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