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确定男方出资购房且房屋所有权证仅载明女方姓名的情形下,若为男方在婚前购买,则该套房屋在离婚后仍将属于女方所有,因着此类情况可以认定为男方对女方做出的房产赠予行为,从而使得该房产被视为女方的个人财产。反之,倘若这套房产是在婚姻存续期间男方所购入并记名在女方名下的话,那么它就会被认定为夫妻二人的共有财产,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公平合理的分割。请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即在离婚时,如果夫妻二人对于共有财产无法通过协商达成共识,便应当由人民法院依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综合考量照顾子女、女性以及无过失方利益的原则来作出最终裁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二、男方付首付款分手后怎么办
在婚姻缔结之前,如果男方以其个人财力支付了房产的首次购买款项并将所有权登记在他自己的名下,那么此项资产应被认定为男方的个人财物。
然而,对于在婚后双方共同承担的房贷部分,应对女方给予适当的补偿。
此外,在结婚前一方签署不动产买卖合约之时,若是以其个人财产支付了首付款并向银行申请了贷款,而在婚后则是使用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来偿还贷款,若此时不动产的所有权已登记在首付款支付方的名下,那么在离婚时,关于该不动产的处置问题,应当由双方协商解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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