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前不签婚前协议财产怎么划分?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婚内财产将会被进行科学地分割。双方在婚前提交的原则性协议尚未生效的,那么在此基础上所获得的任何资产都应依照法律规范进行明晰的划分。这其中,涉及到的婚前财产应归属个人所有,而不是被认定为共享的财产范畴;而在婚姻存续期间累积的财产,基本上都可视作为夫妻共有的财产,但如有特别指明属于个人独有的部分则另行考虑。
当婚姻关系破裂以至需要办理离婚手续之时,针对共有的财产部分,法律规定需进行合理的调配和分割;然而针对于某一方的个人财产,包括前期分配的财产,毫无疑问都该归属于个人所有,且不会在分割行为中给予考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二、婚前不自愿定强奸罪吗
强奸罪在犯罪客观层面上的核心特点在于其违背了女性自主意愿,并通过暴力、威胁或其他不当方法强迫与她们发生性关系。判定该类犯罪是否成立的重要依据即为能否证实是否违背了女性的自主意愿。
然而,被害人的自愿性这一主观因素难以进行明确阐述,因此,司法实务中通常会根据被告的行为模式以及被害人在事件发生后的反应来综合分析判断。尽管违背女性自主意愿是强奸罪的根本特性,但我们不能将"女性无法抵抗"视为构成强奸罪的基本要素,因为它仅仅是判断是否违背女性自主意愿的客观条件之一。由于犯罪分子在实施强奸过程中所采取的手段及所营造的客观环境各异,对受害女性的强制程度亦相应地存在差异。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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