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彩礼给付金钱是借款如何认定
在探讨彩礼现金支付所引发的争议被定性为借款的情形时,我们往往需特别重视双方真实意愿及先前约定的明细。若双方于婚约之初即明确订立借款协议或表明借款意识,并且同时满足法律规定的借款要件,则彩礼给付现金无疑会被视作借款。在此类状况下,为了有力地证明彩礼实际为借款,而非无偿赠与,相应的证据材料可能必不可少,例如书面合同、银行转账单据、在线聊天纪录等等,用以佐证双方确实有借款的共识以及真实的资金流动情况。
然而,我们还应认识到,彩礼作为一项传统习俗,传统上常被理解为男方向女方提供的赠予。如欲证明,就必须提供充足的证据来支持这一论断,否则彩礼现金发生争议时,极有可能会被判定义为无偿赠与,而非借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彩礼给了没结婚能退吗
在司法实践领域,最高人民法院普遍认为,婚前给付聘礼应视为一种附有缔结婚姻这一条件的无偿赠与行为。而对于返还聘礼这一争议焦点,则需要综合多方因素进行考量:
首先,需要关注双方是否曾共同生活过一定的时间;
其次,要深入了解未能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确切原因;
最后,还需关注彩礼是否已被实际用于某些经济需求或其他用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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