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不和女方提出离婚财产怎么分割
1.倘若双方均未有任何过失行为,在此之后的婚姻共同财产应平均共享;然而,一方在婚姻关系成立之前所取得的个人财产,依然被视为其个人所有。一般而言,离婚夫妇首先需要进行协商以决定共同财产的分配事宜,在此阶段,原则上是将财产平均分配,但同时,只要双方协商一致,把财产全部交给某一方也同样具有法律效应。如若双方难以就财产分配问题达成共识,那么他们可以选择向法庭提起诉讼,由法官依据实际情况公平合理地分配这些离婚财产。
2.当涉及到离婚事件时,夫妇双方应通过协议来解决婚姻中的共同财产问题;倘若无法通过协议达成一致意见,那么这将会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状况,参考尊重并保护下一代的利益、给予女性与弱势群体适当照顾以及避免对过错方造成过分惩罚的原则,做出最终裁决。对于丈夫或妻子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所获得的权益,我们应该采取类似的保护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二、夫妻不知情的债务需要共同承担吗
妻子或丈夫其中一方欠下债务,另一方若对其毫不知情,关于这笔债务是否需由双方共同承担偿还责任,具体应依据实际情况来判断。
第一种情况是,倘若这笔债务确实存在,然而已遭对方接受认同,那么这便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负债,应当由双方共同负责偿还。
其次,如果其中一方在于婚姻存续阶段内,以个人身份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承担的债务,那么这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范畴之内,同样应该由双方共同负担还款义务。
再者,如果债权人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这笔债务实际上被用于共同进行生产经营活动,那么它仍将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双方共同负责偿还。
最后,众所周知,若这笔债务并非出于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是以个人身份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范围之外所负的债务,那么这便不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也就无需双方共同偿还。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