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警出血液鉴定不认可怎么办
根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当事人如在接受交警酒精检测后对此结果持有异议,有权对此展开复议程序。
然而,需要区分的是,作为一项行政处罚措施,酒精测试无疑位列其中。
至于行政机关是否会正式受理当事人的复核申请,则须按照实际情况酌情决定。
值得注意的是,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对于涉及醉驾、酒驾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手段异常严格。在对驾驶人员实施罚责之前,交通警察首先必须对其进行酒精含量测试。从原则上来讲,对醉酒驾车者一律不应判处缓刑。醉酒驾驶行为对社会公共利益构成极大威胁,一旦引起严重事故,所造成的后果往往相当恶劣。
此外,该罪行的拘役刑以1至6个月为自由裁量的范围,相较之下属于适度教缓的惩罚措施。若在此基础上再适用缓刑,便难以达到刑罚警示、警示与防范犯罪的预期效果。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六条当事人对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应当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原办案单位应当重新委托检验、鉴定。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不具有本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由原办案单位作出不准予重新检验、鉴定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同一交通事故的同一检验、鉴定事项,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
二、交警出警怎么才算立案
在向公安机关或其交通管理部门进行道路交通事故的报案之后,当接到诸如出警指令等通知时,公安机关及交通管理部门必将对此类事件予以受理,并经由相关人员制作出受案登记表来妥善记录情况。
同时,在接到类似于道路交通事故的报警信息之后,公安机关以及交通管理部门有必要派遣人员立即到达事故现场进行处置工作,或者根据需求,立即派出交通警察赶到现场进行执行任务。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及其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警的,应当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记录下列内容:
(一)报警方式、时间,报警人姓名、联系方式,电话报警的,还应当记录报警电话;
(二)发生或者发现道路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
(三)人员伤亡情况;
(四)车辆类型、车辆号牌号码,是否载有危险物品以及危险物品的种类、是否发生泄漏等;
(五)涉嫌交通肇事逃逸的,还应当询问并记录肇事车辆的车型、颜色、特征及其逃逸方向、逃逸驾驶人的体貌特征等有关情况。
报警人不报姓名的,应当记录在案。报警人不愿意公开姓名的,应当为其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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