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伙人去世,共同债权怎么办
在此种情形下,普通合伙人如因继承人继承的原因需要负担债务;相反,对于有限合伙人而言,他们需以个人遗产来承担与所加入企业相关的债务。在合伙人应当主动退出或继承人接手其合伙人身份之际,接收并承担相应的负债义务。而当有合伙人被强制要求退伙时,则相应地丧失了其作为合伙人的法律资格,若该合伙人是因为身故而被迫退伙,这种情况应该被认定为法定退伙。
然而,继承人有权利在上述两种决策之间进行取舍,一旦做出抉择,接受的同时也就不再意味着承担归还合伙人债务的义务。但是,对于有限合伙人来说,如果他们选择不当,还未来得及支付相应的未清偿债务,其继承人就必须按照规定通过个人遗产来对该合伙人所加入的企业所欠债务承担起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五十条: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二、合伙人公司有法人吗
在合伙企业中并没有特定的法人代表。与此相比之下,我们会发现合伙企业和普通公司之间存在着显著的差异。
首先,公司里的法人代表是依据法律或者公司章程明确赋予的权力,代表法人开展各项业务活动的主要负责人。然而,对于合伙企业来说,情况则有所不同,其代表人物被称为执行事务合伙人,他可以通过合伙协议中的代理人条款来委托其他特定合伙人代行职责,并且在他们不直接参与执行事务的情况下也可以对外代表整个合伙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九条
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
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
如果发生争议,依照本法第三十条规定作出决定。
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第三十条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
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本法对合伙企业的表决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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