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从犯和间接正犯的区别
所谓间接正犯,乃是教唆行为的一类特殊情况。它特指教唆尚未到达法定刑事责任年龄抑或是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们进行犯罪活动。此时,教唆者并不属于教唆犯,反而转变为间接正犯。原因在于,唯有此人才需独立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若间接正犯在共同犯罪中所发挥的主导性作用,则应认定为主犯;反之,若在共同犯罪中仅居于辅佐性角色,便被视作从犯。
再者,若教唆犯系受胁迫后引诱他人实施犯罪行为,则属胁从犯(然而,具有教唆行为之人不可能同时属于胁从犯。这也是为何原则上,教唆犯与胁从犯互斥)。
接下来探讨教唆犯的刑事责任问题。其可归纳为如下三个方面:
首先,被教唆者如实犯获罪所教唆罪名,对于教唆犯应当依据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加以量刑。倘若起到主导作用,则依主犯之处罚原则进行定罪量刑;若仅起次要或协助作用,则按从犯的处罚原则进行评判。
其次,若被教唆者并未犯被教唆之罪,则不构成立功,犯罪之本质在于对法益的侵害。若此情形依旧视为违法犯罪,那么中国大地上恐怕遍布教唆犯罪分子,因为我随意呼喊一声"朋友,你尽快动手教训那家伙吧!"便将面临法律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九条
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三条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第四条
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二、从犯和帮助犯在刑事案件中如何区分
帮凶是共犯中的一个类别。帮凶在共谋犯罪案件当中并未直接参与实际的犯罪行动,而仅仅是为罪犯提供协助,以便于他们实际执行犯罪行为,或者推动他们顺利地完成犯罪活动。在整个共谋犯罪过程中,帮凶所起到的是辅助性的角色。在共同犯罪案件中,那些发挥次要或辅助性作用的人员,被称为从犯。对于从犯,法律规定应给予从轻、减轻处罚甚至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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